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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日期: 2018-07-05
浏览次数: 481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原告:苏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律师

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案情

原告苏先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居民,在大村门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阳朔汽车站搬迁及附属建设用地的需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后,由阳朔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大村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苏先生的土地也在征收范围内。

由于认为此次县政府征地不符合法律程序,苏先生一直未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亦未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7年5月8日,为了加快搬迁工程,阳朔县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百余人,动用七台挖掘机,强行将苏先生等村民承包的农田推平毁坏,使苏先生等村民的经济受到了重大的损失。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为了挽回损失,苏先生在同村人的介绍下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海峰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与当事人积极的沟通调查以及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知了以下案件事实:

1、本案中原告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县政府却作为一般农用地报批,并且涉案土地虽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但在实际中被告却少批多占。

2、被告认为原告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但县政府也没履行强制拆除的程序,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没有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便直接将原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强制清除,程序明显违法。

3、此次征收过程中阳朔县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大村门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但经调查发现,这些协议书没有具体的日期,是在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也是在批文之前就签好的,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4、此次发布《土地清表通知》的为镇政府,但镇政府并不是法定的土地征收部门,无权发布《土地清表通知》,因此这些《土地清表通知》违法无效,不能为政府强制征地的行为地提供合法依据。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阳朔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苏先生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力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明显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亦属违法。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之后苏先生在陈律师的帮助下于2017年7月1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8日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判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行为时,如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本案中,在原告未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被告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自行组织人力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显属违法。据此,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8日强制清除原告苏XX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广西桂林阳朔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附:本判决使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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