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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动用警力拆民房,政府连同部门一起被告上法庭!

日期: 2019-01-29
浏览次数: 223


原告:XX  XX  XX  XX

委托代理人:姜泉律师   吕磊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邱XX       XX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黎XX   XX

案情概述

广西贺州,这里民风古朴,自然风光秀丽。少数民族风情浓郁,多民族在这里聚居。赖XX等人是一直生活在村寨里的普通老农。虽说是汉族,但是与邻居们相处的非常好。

20188月,一群穿着警服的工作人员,直接铲平了住房。自家好好的房屋瞬间成了一片废墟。赖先生等人虽然6月份的时候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房屋没有认定给补偿,就想着能不能与政府部门再协商一下,农民嘛,都想着能多补偿一点。

一看房屋被拆了,赖XX又急又慌。听说万典在广西办理了不少的案件。还亲自上网查看了万典曾经办理的案件与自己的还挺相似的。于是,不远万里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听完赖XX的陈述,律师心底已经有了办案思路。赶紧搜集并整理好证据,准备庭上凭三寸不烂之舌为委托人争得合法权益。

法庭上,人民政府认为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强拆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区国土局认为征地行为合法,并做足了农民的思想工作,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并且认为自己不是拆迁的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告。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区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并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是适格的被告。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并且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违反了先安置后补偿等法律规定。

法院是如何判的呢?法院认为:两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原告的诉请有理有据。判决:确认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贺州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82日强制拆除原告赖XX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赖XX)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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