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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政府强拆公民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日期: 2018-07-05
浏览次数: 62

原告:姚先生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要点:


1、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2、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执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案情




姚先生系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沈宅巷村民,在该地块拥有合法房屋,被告鹿城区南汇街道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也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下,于2017年5月2日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姚先生坐落于沈宅巷的部分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使其损失惨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姚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了解案情之后,王卫洲律师迅速启动法律程序。

首先,针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王卫洲律师从以下三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涉案房屋建成之时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由规划部门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罚款,对农村的违法建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拆除。涉案房屋所处位置于1984年由南郊公社变更为南郊乡,于2001年规划绣山街道,于2011年变更为南汇街道,而《城乡规划法》于2004年起施行,故涉案房屋所在地系农村,而非被告所述的城市规划区,在2004年前无任何有关农村建房的法律规定。

(二)涉案房屋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经查,温州市乃至全国,由于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的原因,绝大部分的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建设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世纪80、90年代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不存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更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原告建设房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尚未出台,不存在规划许可方面的要求。且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建设房屋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三)涉案房屋手续不齐全系历史及社会原因所致,应当补办手续。被告以涉案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基本精神,沈宅村村民住宅房屋规划许可手续不齐全系普遍现象,在本次拆迁前,被告一直处于行政不作为的状态,现不考虑社会及历史原因直接将涉案房屋拆除,明显错误。涉案房屋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用地审批,其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规划。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姚先生的房屋证件不健全是由于房屋建成时间较早,法律相关规定尚未出台,相关手续没有及时补办而造成的,因此并不能将姚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法庭辩论,针针见血


之后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王卫洲律师指出了以下六个违法点:

1、未见征地公告。姚先生房屋被强拆之前并没有看到被告发布房的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其征收行为违法;

2、没签补偿协议。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3、被告越权执法法律未授予被告对于征收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被告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准许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属于越权执法。

4、事实认定错误。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被告未经实地勘察,有关涉案房屋的相关图纸也未经原告确认知情,涉案房屋建于80年代,被告关于涉案房屋建筑年代的认定错误。

5、未作强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当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但被告在不具备上述决定的前提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法。

6、突袭拆除违法。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须是在诉讼期间届满后方可进行,被告突袭式的拆除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

综上,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使原告无家可归,其行为严重违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检查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的规定,应依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沈宅巷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和第三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姚XX所有的位于鹿城区南汇街道龙沈村沈宅巷XX号房屋(结合《温州市鹿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具体部位为编号1部位,建筑面积为182.62平方米)的行为违法。

浙江温州:政府强拆公民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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