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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觉睡的好好的,房子就没了?!

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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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4年1月10日听说鲤鱼村强挖户子,于是我就开车过去看看,到现场我看到了市长、市委书记、市公安局长很多单位很多特警几百个人在指挥强挖周围所有的房子,拉起了警戒线,当我看到鲤鱼村一片房子被挖的时候真的好心痛,好可惜,这样的场景真的太惨了!”这段话是贵州省清镇市鲤鱼村一名陈姓居民在清镇市人民政府强拆房屋后所作出的证言。政府部门夜间强制拆迁房屋,居民措手不及,当反应过来时房屋已毁于一旦,这样的拆迁是否合法,我们应如何维权?请看以下具体案例。

唐某等人,系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兴中村雷寨组村民,于2012年6月在其租赁的清镇市鲤鱼村鲤鱼组农用土地上修建住房一栋。清镇市城乡规划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后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8月6日作出清规执行罚告字(2013)1708号《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2013年8月19日,清镇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清规执处字【201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书》,认定唐某等人修建的位于清镇市鲤鱼村鲤鱼组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唐某等人并未自行拆除。2014年1月10日凌晨两点,在唐某等人熟睡之际,清镇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唐某等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唐某等人不服清镇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认为清镇市政府在2014年1月10日凌晨2点,强制把老幼病残拖出房屋,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完全违法。于是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孙德睿、刘磊二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并于2015年11月2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清镇市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所修建房屋的合法审批手续,其擅自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清镇市城乡规划执法局已作出清规执处字【201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前自行拆除。原告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本案被告在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未进行催告并予以公告,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程序严重违法。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清镇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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