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征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拆迁补偿不合理,罗先生拒绝签协议,结果在2018年9月26日清晨,罗先生连同本家叔叔的房屋一同被拆除。
因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曾在青海西宁代理过不少案件,罗先生听说该所律师业务水平非常高,其胜诉案例非常多!慕名而来,直接委托该所刘磊律师、苗沙沙实习律师一同介入此案。
听完罗先生的陈述,二位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中区政府是征收的主体单位,并且依据罗先生提供的视频,律师认为应当以城中区政府为被告,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此前,罗先生叔叔的房屋强拆已经被确认违法。有了罗先生叔叔的案例,此案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律师们一点也不敢懈怠。整理好证据材料,准备打一场胜仗!
案件很快进入法庭审理,政府以管委会已经将土地征收和拆迁分别委托给城中区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及城中区建设局,城中区非征收部门,认为被告不适格。以罗先生家人口众多,有可能出现争夺房屋的情况为由,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那么,原、被告是不是适格主体呢?
首先, 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罗先生虽然不能证明对涉案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其持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村委会也证明罗先生长期在被拆房屋内居住生活,故罗先生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通告亦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因而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以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推定强拆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本案,城中区政府13年10月发布公告对XX片区进行征地拆迁,罗先生的证据能证明城中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可以认定为被告适格。
再次,涉案房屋涉及其他继承人影响原告主体资格吗?
本案系确认违法之诉,尚不涉及补偿或赔偿问题。之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或赔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最后,城中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城中区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城中区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间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西宁市XX政府强拆违法!
附: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