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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讲解】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可以撤回起诉!

日期: 2019-07-05
浏览次数: 301

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可以撤回起诉--于x甲、于x乙诉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宝清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及建设项目用地批复一案

案情简介:

于x甲,于x乙系宝清县宝清镇居民。2012年3月22日,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宝清镇青区F—01、J—01地块(广播路东、永发路西、中央大街北、青港巷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于x甲,于x乙及其母亲潘玉芝(已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8日,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宝政土让(2013)8号《关于锦绣新城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是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宝清青区J-01(A-02)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6,8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在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2014年11月17日,于x甲,于x乙取得该批复,认为涉案土地不是净地,于x甲,于x乙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都在涉案土地上,没有经过合法补偿,依法不得出让。

于x甲,于x乙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x甲,于x乙不服诉至法院,2015年6月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审理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院判决受理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以于x甲,于x乙的房屋不在挂牌出让土地范围内,于x甲,于x乙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双政复驳(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诉讼来回的对抗期间宝清县政府对于x甲、于x乙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x甲、于x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被判决撤销。


【经典案例讲解】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可以撤回起诉!

于x甲,于x乙不服,再次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甲,于x乙的房屋在J-01地块整体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与于x甲,于x乙之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宝清县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宝清县政府在没有和于x甲,于x乙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新的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把J-01地块整体地块分割成若干地块,将于x甲,于x乙的房屋从中抠除,不符合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和要求,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目的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相悖,因此于x甲,于x乙与复议申请的《批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撤销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双政复驳(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受理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作出了维持宝清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于x甲、于x乙不服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宝清县政府同于x甲、于x乙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在征收补偿方面达成和解,于x甲、于x乙同意政府征收自己的房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与二被告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经使实质争议得到解决,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合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甲、于x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甲、于x乙负担。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向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冯凯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经典案例讲解】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可以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协调解决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也是房屋征收这类案件解决的主要方式,因为篇幅的原因以及知识点介绍的需要,本书其他的案例均是以个案的方式进行解析,但为了便于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这类案件的了解,我们抽取一个整体的案件进行介绍。

房屋征收是一种矛盾多发的领域,其根源系征收补偿标准的分歧,但是在具体表现上确往往是强制征收和对抗强制征收的过程,征收中包含了多了行政行为、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通常情况下,政府只有完成征收行为才能将土地出让给项目单位,在本案中政府在未与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尚未完成征收就出让给项目单位,虽然在出让行为中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扣除,但该行为致使相对人的居住权、通行权、采光权等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符合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要求,原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经诉讼后复议机关虽然受理但又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机关被迫受理但又维持县政府的批复,最终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且在行政复议、诉讼对抗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和原告达成和解,本案的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个征收案件经历十几次判决才得以解决,案件得到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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