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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政府未在临时补偿协议上签章确认,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日期: 2020-03-09
浏览次数: 65

【拆迁律师】浙江温州:政府未在临时补偿协议上签章确认,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因涉征收,部分房屋设施被拆除

吴XX系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该地拥有房屋,并有不动产权证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因组织实施该村旧城改造工程,将吴XX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之中,后吴先生因街道办事处征收改造没有合法手续而拒绝征收,街道办却采取非法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于2018年4月27日、28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门和防火板,经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律师代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强拆房屋,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门和防火板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称不签订协议,就直接拆除房屋,原告无奈,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了临时补偿协议(协议上仅有原告签字,被告未签章确认),后未经原告腾空和交付房屋,被告直接于当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毁损室内物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律师介入,厘清违法之处

律师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再次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律师进行维权。

万典律师经调查发现,涉案强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违法点:

一、原告未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且房屋尚未获得补偿安置,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拆迁,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长远生计。而本案中,原告并未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交付房屋,即便是被告提交的临时协议,也是原告在被告的欺骗下签订,且被协议未有被告的签章确认,故其并未生效,而原告也并未领取补偿款项和交付房屋,故被告在此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强制执行权,无权实施强制执行。

三、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首先做出相关行政决定、给予相对人书面催告、经催告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被告既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向当事人送达,更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四、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使原告无家可归,无房可住,其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原告基本生存权利的践踏,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告作为政府机关,在之前的违法强制拆除房门及防火板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反而愈演愈烈,甚至在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肆意动用国家机器对原告私人财产进行损坏和强制拆除,使原告无家可归,性质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中纪委监察部的规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

厘清违法点之后,原告在万典律师协助下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但原被告尚未就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也没有自愿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拆除,故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系行政强制。就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而言,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便本案原告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若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0日拆除原告吴XX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XX巷XX弄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负担.

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浙江温州:政府未在临时补偿协议上签章确认,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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