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一家因征收补偿标准与征收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在2018年初被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张xx非常难过,后其听说万典律师事务所在邻近的市县帮助拆迁户打赢官司的事情,专程到当地找到该拆迁户进行询问,在该拆迁户的介绍下,张先生决定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经过几个月的诉讼,本案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律师的争取之下,张先生一家获得满意的补偿,本案圆满结束。
张先生案件结案之后张先生一家专程到京赠送锦旗,而该案承办律师正在奔波其他地方为遭遇拆迁的百姓维权,在万典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案例太多太多,正是这样的一个个案例印证了万典律师事务所永做弱势群体代言人的诺言.
被拆迁找万典,用我一技之长,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行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刘磊、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尹学群,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蒋立军,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骏,镇长。
委托代理人成奕,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吴xx、张xx、王xx(以下简称张xx等4人)诉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浙07行初62号行政判决。张xx等4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等4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等4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xx、吴xx、张xx、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xx等4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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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管 征
审判员 马国贤
审判员 刘家库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