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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诉讼请求的合并、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两种类型与中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诉讼请求固然应当具体特定,但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法律并不排除请求的合并,也就是,同一原告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至于合并的形态,则包括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重叠性合并以及选择性合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虽然分项列举各类诉讼请求,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各类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提出。只要各类诉讼请求相互关联,不相互矛盾,就应当予以准许。所谓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不作为之诉”,也就是行政机关既没有拒绝,也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不直接影响用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仅是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环节,本身并不直接影响用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因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丧失。(2017)最高法行申4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平。再审申请人张建华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沪02行初581号行政裁定,对张建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建华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
  • 2018 . 12 . 20
    南通中院判例:违法建设的追究时效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苏06行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司光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听证程序不能作为单独事项提起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为最终的行政许可提供依据的一个环节,虽该环节是行政机关组织的,但却不是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独立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因此,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对于听证程序的审查,宜纳入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范围,作为对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要件予以审查。(2017)最高法行申7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琦鹰,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强制拆除机关的确定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认定等前续行政行为而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机关的,原则上推定该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认定的行政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除非作出决定机关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所为。(2015)行监字第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万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士才,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春才,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且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控告,但与以直接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为目的的复议和诉讼制度有所不同,申诉或控告可以成为启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的线索,不直接和必然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是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做出如何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只有在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新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这种内部监督行为才外化为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2016)最高法行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区分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标准区分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究竟属于因理由不成立而驳回,还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应当适用实质性标准。名为驳回复议申请,甚至名为不予受理决定,但事实上对复议请求作出了实体审查的,也应当定性为驳回复议请求,进而构成对原行政行为的维持。(2018)最高法行申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林生,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庆丰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苑全成,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周...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原件的缺失能否成为阻却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利证明的事由?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办理土地登记的要件之一,一般应当为原件,但在原始档案丢失、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原件的缺失不能成为阻却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利证明的事由。(2017)最高法行申5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家祥,汉族,1951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剑雄,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撤销公立学校行为的起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作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系政府作为举办者依法对公办学校进行的调整和管理。区政府撤销中学的行为,所针对的是其直接管理的地安门中学这一事业单位法人,并不侵犯该中学退休教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中学退休教职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16)最高法行申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全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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