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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判断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2018)最高法行申3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俊丽,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闫某1,女,200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法定代理人闫某5,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上级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所作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批复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判断。首先是批复的形式,批复是否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即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所谓外部法律效力,是指行为针对或者作用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具有可诉性。其次是批复的内容,批复是否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性特征,即行为的内容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设定具体权利义务。(...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强制拆除...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公告”政府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
  • 2018 . 12 . 17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具体的裁判规则--兼谈对行诉解释第68条规定的理解作者︱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原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8期【摘要】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诉讼请求不“具体”时的裁判规则等问题,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尽管行诉解释对具体诉讼请求作出专门规定,但在具体理解与运用时仍有不同观点。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案例已涉及此类问题,有必要在行政诉讼理论和规律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从案例中梳理和归纳出具体的裁判规则。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部分不符合起诉或受理法定条件的案件也相应进入...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案例 :“情势判决”与一般给付之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很显然,该项所规定的判决方式系“情势判决”。所谓“情势判决”,虽然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严格讲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判决方式,而是撤销之诉的一种例外情形。其含义是指,在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虽然行政行为违法且依法应当撤销,但在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可见,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案例 : 层级监督的可诉性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那些仅限于行政内部领域的措施,例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命令、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监督,因其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通常不能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提出。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人民法院也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当中。此外,从诉的利益考虑,当事人如果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且该种救济方式更为便捷直接。行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348号再审申请人(一...
  • 2018 . 12 . 14
    违法拆除的责任承担作者︱谭星光(宁波中院)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20期【裁判要旨】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委托拆房公司等以民事行为的方式组织强制拆除,但政府责任并不因此转化为民事责任。对拆迁过程中的误拆情形,相关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案号一审:(2017)浙0213行初31号 二审:(2017)浙02行终530号【案情】原告(上诉人):裘伟国。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岳林街道)上诉人裘伟国在奉化区岳林街道岳林东路18幢6#有一车库,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1-68197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是行政机关提供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不能依据逻辑进行想当然的“推理”。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或者在申请人提供不出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判决行政机关重新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这里的“...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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