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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律师】农民告赢省政府很正常,浙江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被判决违法!

日期: 2019-08-15
浏览次数: 250

【征地律师】农民告赢省政府很正常,浙江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被判决违法


原告

卢某某、谢某某等人

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浙江省台州临海市的卢某某、谢某某等人起诉浙江省政府关于不服浙土整字[2013]XXXX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依法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审批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作出浙政复[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审批意见书。卢某某等三人不服,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权益,律师代理后卢某某等三人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起农民状告浙江省政府的案件拉开帷幕。


审理经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本案,经合法传唤,原被告在庭审之前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2015年10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案,当地一百多名群众到法院旁听。

原本开庭时间定为上午9点,法官与原告均已到庭,但被告迟迟没有到来,原告与法官都很着急,经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再次致电催促,省政府告知因堵车在路上无法按时出庭,具体何时能到不好确定。

原告律师认为省政府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出庭,其无故拒不到庭,请求缺席审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当庭举证和质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绝不到庭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并判决:

1、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13]XXXX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违法。

2、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政复[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负担。

【征地律师】农民告赢省政府很正常,浙江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被判决违法!

【征地律师】农民告赢省政府很正常,浙江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被判决违法!

【征地律师】农民告赢省政府很正常,浙江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被判决违法!


律师解析

1、状告省政府,省长是否需要出庭应诉?

万典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所以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应当出庭应诉,其不能出庭的,因当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出庭。

2、为何既起诉审批意见书又起诉行政复议决定?

万典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行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浙土整字[2013]0637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故根据行政诉讼法,起诉撤销审批意见书时,应当将行政复议机关即浙江省政府一并列为被告,其作出的浙政复[201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属于审查对象。

3、省政府拒不出庭有何法律后果?

万典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且行政机关不出庭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具有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证据不能采信,则省政府直接后果就是败诉。

另《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故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应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4、为何告浙江省省政府却到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为何起诉浙江省政府不在杭州而是在台州?

万典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是因为土地被征收引起的诉讼,土地属于不动产,所以因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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