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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撤销土地证岂能成为强拆的借口?这起官司老百姓赢了!

日期: 2019-04-09
浏览次数: 208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刘磊 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XX   XX  XX

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吕XX  XX

xx一家人是1999年从外地搬到济宁生活的,当时是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引导来到济宁XX村开办企业。后来XXXX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由于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将谢XX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为顺利实现拆迁任务,政府认为谢某一家人为外地人,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不应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竟作出《关于撤销谢XX4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并组织大量公安特警强拆了谢某的厂房

山东济宁:十多年土地使用证,说撤就撤,万典帮村民拿回合法权益!

幸亏,谢XX一家平时法律意识浓厚,遇到这样的事,首先想到要委托律师来代理本案。早就听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济宁办理了不少案子,且为弱势群体争取了很大的利益。于是委托刘磊律师、肖以荣律师介入本案。

律师发现:事情的诡异之处在于,该土地使用证从颁发到现在近十年一直没问题,偏偏遇上拆迁成了欺骗取得。律师只好进一步采取复议策略,经过复议,该决定已经被撤销。

律师认为:政府没有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也没有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无权强拆房屋。政府未与谢某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对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还有任城区政府既未依法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强拆之前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关键:

1.谢某及第三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涉案房屋虽然只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但谢某及第三人均持有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证,谢某亦认可被拆除的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员共有,同意第三人作为房屋共有人参加诉讼,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谢某及第三人共有房屋,诉讼主体适格。

2. 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没有提交在强拆涉案房屋前已经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交对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补偿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二被告作出强拆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确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1016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东济宁:撤销土地证岂能成为强拆的借口?这起官司老百姓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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