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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自建房加盖违法,政府以违促拆实施征收,法院:执法目的不当!

日期: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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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家住浙江衢州的郑先生盖起两层新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郑先生在房屋上面又加盖了两层,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郑先生并没有为加盖的这两层房屋办手续。后与妻子离婚,两人协议将房子归郑先生所有。2018年政府实施衢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结果郑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内。

2018617号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郑先生协商拆迁事宜,因存在争议郑先生并未签约。结果,919号,郑先生前妻直接被城西派出所带走,同时郑先生被带到衢州,关到第二天。后来得知,20号上午8点左右,区政府、乡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强拆房屋的三、四层,导致现在下雨漏水,严重影响居住。

万般无奈之下,郑先生深感自身势单力薄找律师比较靠谱,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韩雷永实习律师介入此案。

两位律师介入后,认为对于无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市执法部门和市政府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并且在拆除房屋时并没有保障郑先生救济权利。拆除时,郑先生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本不在现场。

为此,律师立马向衢州市中院以市政府和市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能一局制胜,律师综合全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依据,被告名为拆除违法建筑,实为征收。原告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且拥有房屋所有权,被告无权拆除原告房屋。

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未依法查明事实,并且侵害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

原告房屋是1988年经过批准建设的,在2006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共四层,并不是违法建筑。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三十条——三十七条等规定。

三、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程序违法。

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四)通知当事人到场,本案执行时,原告人身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本不在现场。

四、原告房屋是宅基地住宅,被告未依法查明事实,导致事实不清,被告称原告房屋违法,未给予合理说明,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等的规定,即使违法建筑也要区别对待,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并不必然拆除。

庭审中,市综合执法局提交证据说明强拆是接受乡镇综合执法平台协调参与进来的,后果应由乡镇政府承担。而乡政府认为强拆主体是区政府,只是配合强拆工作维护现场秩序。

法院认为原告擅自建房违法相关法律;但是,区政府对涉案建筑未经审批擅自加建的第三、四层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但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已经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后判决:

1.驳回对乡政府和市执法局的起诉;

2.确认区政府拆除原告三、四层房屋违法。

附: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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