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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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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1日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为规范市区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囤仓等。

房屋附属物,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和附属设施。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四、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时,征收方对被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三)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五)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其它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补偿安置,以就近实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或另辟宅基地安置。

六、经有批准权机关依法批准或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按批准或登记发证面积补偿安置。

未经有批准权机关依法批准或未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依据襄阳市现行政策的规定,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违法建设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七、实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下同)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被征收方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我市现行政策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1.独生子女家庭;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3.结婚后未生育的。

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增加33平方米还房面积的机会。同一人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增加还房面积。还房时无论分户与否,一处宅基地上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方每户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方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八、被征收范围内特困户、低保户家庭,其被征收住宅面积偏小,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获得一套所在区(开发区)最小户型还建房。被征收方无须缴纳差价款。

九、被征收方不属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被征收住宅无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补偿安置面积依据我市现行政策认定,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重置价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方唯一住宅确需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方按照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80㎡、4人100㎡、5人及以上120㎡选择还建房;其被征收住宅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按批准或登记的合法面积补偿安置。

十、征收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9号)规定建设新市民公寓,但还房总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或依法登记房屋面积,或经依法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十一、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并经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宅基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9号)审批。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基础超深部分,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居)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被征收后还有宅基地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十二、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三、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企业建(构)筑物的征收,原则上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实行货币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被征收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方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方;被征收方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而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补偿及设备搬迁费补偿,不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十四、被征收方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依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部分可增加该部分评估重置价41.5%的货币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村(居)委会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营业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方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上停产停业补偿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支付给承租人。

十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

十六、对无违建、抢装,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内外装修(含固定墙和防盗网),可采取评估补偿,也可采取分等定级包干补偿。分等定级包干补偿标准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但每户装修包干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十八、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十九、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3.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5.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6.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附件1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

1.一般砖、钢柱承重,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照砖木结构乙级屋评定。

2.被征收补偿参考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屋面排水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含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但不包括宅基地的补偿。

3.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算。

4.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乙级房含有甲级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补偿。(例如:砖混乙级房但有隔热层,则乙级房价格+隔热层价格为该房补偿标准。)

5.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对于室内外、门窗部分做以下定义:

1)简易防盗门、普通内外门、铝合金窗、塑钢窗、106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裙、油漆地面、油漆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补偿;

(2)对于成色较新、难以拆除、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大的防盗门、成品门酌情予以补偿。

6.经营(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按住宅补偿标准上浮40%执行。

7.经营(生产)性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8.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附件2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

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附件3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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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集体土地上工业厂房附属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2.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4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1.地上菜(花、果、茶、药、竹)园、大棚、藕(鱼)塘及田间房(畜、禽舍)等各类设施,发布征收公告后抢建抢种的不予补偿。

2.耕地及其他土地改鱼塘、藕塘、苗圃、林地、果园等未经农业、国土等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3.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告知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4.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没有在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按国家政策规定不用办理的除外。

5.田间大棚周边及葡萄林内水泥桩,采取评估方式定价。

6.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已确认为违建的、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

附件5

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备注:1.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2.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3.枇杷、石榴、银杏等观果类树木按园林观赏树木补偿标准计。

4.树木胸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1.30米高处树干直径,不足1.30米按0.60米高处直径计算。地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0.20米高处树干直径。

5.园林观赏苗木补偿以移植补偿为主,补偿后苗木归合法的产权人或投资人处分。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移植补偿包含苗木起挖、包扎、转迁、重栽、养护及损失等费用。若征迁期限在非适宜移植期内(5月至10月),可按标准价的20%-30%给予增加补偿。

6.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征收,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参考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6

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指导标准

一、住宅

(一)搬迁补偿费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还建房交付。

实行产权调换实物还房的,补偿时间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还建房钥匙后3个月,逾期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非住宅

征收方应当按所拆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方或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安装补偿费。但非住宅房屋补偿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方商被征收方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由征收方给予一次性补偿。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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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3 - 17
    “强拆”一般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协商一致,由于项目开发工程工期紧张,每拖一天就会有许多利益损失,这时有些地方的征收部门就会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现如今政府强拆行为已经很少发生了,但也并不是没有,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强拆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从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2021年自家房屋遇到征收,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我们的合法房屋的,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合法。当我们合法房屋真的遇到强拆,该如何挽回损失呢?前段时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商丘刁xx九人房屋拆迁案就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强拆案件,也登上了当地的新闻。河南省商丘市刁先生,因县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先生房屋进行了评估,其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也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令人意料不到的是,2020年9月24日清晨五六点左右,当事人刁先生家遭遇强拆,刁先生被拆迁工作人员打断7根肋骨,随后被人抬出家门。随后万典律师奔赴当地为刁先生等人维权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拆房屋违法。但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拒绝承担强拆主体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政府答辩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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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03 - 11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一家专业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开创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土,做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万典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被社会各界广为报道和赞赏,当今时代律师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传统散兵游勇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律师行业,本所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精诚协作、术业专攻”的执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并取得辉煌的成就。 万典是由一批经过严格筛选的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队伍组成,为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万典承办的每一项业务均有专业化办案小组承办,业务监督委员会指导, 专家把关、团队协作,凝聚全万典力量,追求最优质服务,聘请万典律师就是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选择万典,就是选择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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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07 - 05
    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孔庆丰等17人与泗水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其中孔庆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本案首次判决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之后山东等全国各地省市均在司法、执法、立法中予以参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等法规,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值,为被征收人主张补偿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补偿的标准确立。     本案结束后,法制日报对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进行了专访,之后,cctv、法制日报、以及各大电视台、报社进行了专题报道,按照新建商品房补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以下为专访全文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至今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历历在目。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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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 09 - 22
    图1:庭审现场齐鲁网济南9月22日讯(记者 张帅) 今天上午,一场特别的庭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案件则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县政府作为被上诉人应诉。而在旁听席上,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图2: 旁听席  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培训,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承担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孟富强表示,作为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依法行政培训的一部分,这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引领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特别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这对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庭审观摩培训结束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体验,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庭庭审规程,实现从不敢“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的转变,把握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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