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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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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农发局、林水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储备中心、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收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四)编制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六)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

(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八)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九)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

(十)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

(十一)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二)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

(十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十四)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委托权限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市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搬迁改造的,方可进入房屋征收程序。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造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的收储项目,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单位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储备批准意见、市规划建设局的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属于其他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和市规划建设局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等资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委托,书面通知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房屋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房屋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政府组织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土地储备中心、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局、审计局参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旧城区改造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四条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中共瓦房店市委办公室、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瓦房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瓦委办发〔2013〕2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必须是市政府采购确定的单位)。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公开摇号或抽签时,应有公证机关现场进行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被征收户数300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2个月;被征收户数300户以上(含300户)的,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6层以下,含6层),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7层以上,含7层),过渡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采用下列办法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指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予以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20%后不足48平方米的补贴至48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8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时不结算差价。

3.公有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给产权单位,享有私有产权权利。

4.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被征收人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5.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的,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按照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6.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先迁出先选房的原则选择房源,即按迁出交房时间顺序在预定的面积内选择楼层房号。如相同时间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搬出的,采取抽签的方法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二)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采用下列办法补偿:

1.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三个以上楼盘),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销售平均价格:指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该地段前三个月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

2.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280元。

(三)各种补助费标准

1.搬家费每户(指有合法证、照房屋)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

4.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给予安置,原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5.其他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的损失。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补偿款发放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补偿款发放,协商不成或未协商的,补偿款暂不发放。

第二十四条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楼房以栋为单位,瓦平房以不少于20户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20000元。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状况以登记机关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九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办法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过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第三十二条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住房,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全额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助面积部分需每平方米缴纳28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货币价格每平方米减去280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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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07 - 05
    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孔庆丰等17人与泗水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其中孔庆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本案首次判决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之后山东等全国各地省市均在司法、执法、立法中予以参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等法规,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值,为被征收人主张补偿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补偿的标准确立。     本案结束后,法制日报对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进行了专访,之后,cctv、法制日报、以及各大电视台、报社进行了专题报道,按照新建商品房补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以下为专访全文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至今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历历在目。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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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 09 - 22
    图1:庭审现场齐鲁网济南9月22日讯(记者 张帅) 今天上午,一场特别的庭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案件则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县政府作为被上诉人应诉。而在旁听席上,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图2: 旁听席  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培训,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承担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孟富强表示,作为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依法行政培训的一部分,这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引领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特别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这对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庭审观摩培训结束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体验,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庭庭审规程,实现从不敢“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的转变,把握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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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1 - 05
    最近很多人在网络搜索最好的拆迁律师这类问题,据记者调查了解,随着城市进程的发展,拆迁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因为涉及的切身利益,很多人希望通过律师争取合法权益,老百姓对于律师行业不太了解,所以很多人在网上发问,为了帮助大家解决疑难,记者走访了比较熟悉律师行业的人员,大家的大致观点为:在中国拆迁律师领域,如果说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最强不好说,但如果说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最好,大家都会毫无疑问的选择万典。很多其他律所已经办不下去的案子,当事人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万典律所,万典律师事务所都能成功的实现委托人的诉求。但是这个律所的规模不是太大,在北京算是一个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这样的一个规模不是太大的中型律所,能够在业务质量方面做到最好,记者对此深为不解,直到走访万典律师事务所才明白其中的原因。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 根据王律师介绍,律所整体的业务质量与律所合伙人的定位是有很大关系的,万典律师律事务所从一开始设立,就致力于作老百姓放心的服务机构,把业务质量作为律所的生存发展的根本动力,因为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全部是专业的拆迁律师,刘磊、陈海峰、冯凯都是与王卫洲律师一起摸爬滚打多年的合作伙伴,他们通过业务质量赢得的市场的认可,最终业务量不断发展、团队人员不断增加而成立万典律师事务所,所以这个律所以业务质量的品牌效应带来市场应运而生,其一开始设立就把质量品牌作为自己的生命线,对团队业务质量有着很高的要求。万典律所的承办的业务遍布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很多案件在不仅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而且推动了法制的进步。王卫洲说,律所业务质量不能仅仅依靠律师的责任心,关键是科学的管理体系。拆迁纠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领域,而且拆迁的补偿总价很高,必须有专家型的律师,科学的律所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律所的业务质量。万典拆迁律师团是北京万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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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5 - 18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突出性问题专项整顿系列活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海淀律师工作实际,海淀区司法局决定自今年3月至10月开展为期八个月的海淀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旨在精准发力、靶向治疗、补短板、强弱项,破除管理积弊、查处典型案件、完善制度机制,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突出问题进行坚决整治,确保行业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执业为民价值取向、树立积极良好队伍形象,确保我区律师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律所党支部和律所管理委员会决定,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党史党章和新时代党员的初心和使命学习贯彻活动;2、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会议;3、全面开展三方面10大类违规问题的自查自纠活动;4、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深入学习活动;5、关于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预防违法违纪的制度学习会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会议)2021年4月28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启动会议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会议。专项整顿的第一次会议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座谈会议。律师党支部和管理委员会认为:崇高的职业道德应当有崇高的理想作为基础和支撑,牢记初心、不忘使命方可保证队伍的崇高职业道德。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精神、通过学习总结了作为律师尤其是党员律师应当具有的理想和使命,与会党员、律师和行政工人员通过学习,大家重温并讲述了自己进入律师行业的初心和理想,学习和重温了律所的理想规划和文化,大家一致坚定认为万典律师要做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机构,律师个人应当为理想而努力奋斗,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尽自己的一点一滴之力。律所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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