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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9-05-20
浏览次数: 31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区委十二届第218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8

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9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明确征收管理体制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

(一)房屋征收主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监督管理,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并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区房管局可依法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摸底调查、协商谈判等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发改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报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区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区规建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区财政局: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五)区人社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上一年度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员清单的证明材料。

(六)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缴纳税费数额的证明材料。

(七)区统计局:出具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八)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征收部门停止征收范围内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新增及有营业执照主体的变更登记等工作。

(九)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旧城区改建的要求

对旧城区改建的须按照《征收条例》、省《条例》和成府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意愿征询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区房管局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二)关于改建范围的确定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由区房管局提出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并报区政府,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调查摸底

区房管局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区规建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和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改建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建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15日;协商不成的,由区房管局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改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关于补偿方案的论证

由区房管局拟订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改建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关于协议的签订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四、申请征收决定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区房管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征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6.旧城区改建的,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证明材料;7.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征收补偿费用到位资金证明;10.旧城区改建的,区房管局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11.安置房房源相关材料证明;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报审批表。

五、作出征收决定

区政府根据区房管局申请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房管局邀请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区信访、维稳办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的,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管局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七、申请强制执行

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工作。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八、严格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补偿标准

实施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改造项目,需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1.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少不能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政策性补偿费

包括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水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发放:

 

补偿标准

电话移机

住宅:58/

非住宅:158/

空调移机

200/

有线电视迁装

340/

宽带迁装

320/

一户一表

1200/

水表

机械表2400/户、智能表3000/

天然气初装

3200/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价格执行。

3.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结构 标准(元/m2·月)

砖木(木) 10

砖混 11

框架 12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①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报税数额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②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实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③按被征收房屋租金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户以1000/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1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2次计发。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4.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发放;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5.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腾退奖,户奖每户不超过4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实施改造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面积奖。

(二)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屋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屋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住宅实际作为商业用途的经营损失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部分,按以下情形,以住宅评估价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1.住宅改为商业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40%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30%的经营损失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5年以上(含5年)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5%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5%的经营损失补偿。

2.住宅改为商业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0%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0%的经营损失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5年以上(含5年)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25%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15%的经营损失补偿。

3.除属于临街底楼(二楼)之外的其他位置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认定并不予经营补偿;住宅以外的其他性质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认定并不予经营补偿。“住改商”的认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

(四)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未经登记的房屋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经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

1.以19811125日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成府发〔1981186号)发布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219811126日至20051231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层高在2.8米以上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层高在2米至2.8米的按折半面积计算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319811126日至20051231日止修建的房屋,层高在2米以下的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4200611日至2015618日止修建的房屋,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2015618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文发布后产生的未经批准登记建(构)筑物征收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共有住房征收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六)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九、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采取房屋征收以外的方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改造的,补偿方案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征收范围内房屋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因房屋暂未灭失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注销登记,致使改造范围内居民无法办理限购审核、税费优惠等相关事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等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征收范围内房屋完成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对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登记,并积极协助征收范围内居民做好户口迁移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项目现场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杜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做好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以及闲置期空地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区规建局、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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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妇女权益保障大会在京顺利召开经过精心的筹划和准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庭辩艺术研究院发起的关于征地拆迁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现状和现实困境突破研讨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在京正式召开。参会人员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北京电视台主持人王文卓、中国商报资深记者杨宏生、北京市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陈亮、凤凰网财经记者杨越欣、人民调解员闫煜华、财新周刊记者张一川、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等人。会议主持人:李雪记录员:陈荣本次会议以“征地拆迁妇女权益保障”为主题,详细讨论了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国家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妇女权益保障也具有显著的提高,但是现实的项目和案件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实现的困境,在征地拆迁中尤为凸显,比如拆迁安置、土地补偿中有男无女、土地承包中妇女没有土地,而且一些村集体仍将这种标准作为惯例,难以突破等难题。会议期间,北京市人民调解专家闫煜华闫老师表示:她负责的大部分都是北京市内的拆迁案件,她提到的北京市目前来说在法律制度的落实上还比较可以,这和北京的法制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就妇女权益保障这款,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外嫁女补偿利益的问题,过程中也为我们举例说明了矛盾存在的具体表现,但是解决还是以协调为主,目前在海淀区甚至北京市来说问题并不突出。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栏目主持人王文卓谈到,第一,征地拆迁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私权利向公权力的挑战,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通过律师走法律途径去维护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过程中为我们讲述了郑国的邓析与子产的故事,更加突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需要去做很多工作和努力,其中也包括维护妇女的权益。第二,目前征地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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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1 - 08
    姜泉律师,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现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再审申诉执行姜泉律师具有十几年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各类不动产案件,擅长土地拆迁领域及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所办案件几乎涉及全国各地,并且在这类案件中善于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委托人获得最大利益,曾成功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中涉及到刑事案件、房地产纠纷、建筑领域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维权、国有土地征收维权、企业拆迁维权、涉拆刑事案件、建筑工程相关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各类合同起草和纠纷处理。代表业绩主要为客户提供行政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代表案件包括:√河南郑州惠济区养鸡场拆迁案,通过法律手段,最终为委托人争取满意补偿。√河北邯郸王先生征地案,通过评估的方式获得惊喜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云南楚雄征地案,通过前期细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快速解决纠纷,并为委托人争取满意补偿。√安徽阜南县拆迁纠纷,未委托人争取四套房子,委托人很满意。√山西榆次企业拆迁案,为委托人争取满意房屋装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贵州务吴川个务川县征地拆迁案,为委托人争取合理补偿。√山东汶上县拆迁案,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很好效果。√湖南益阳铁路项目,通过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得到满意补偿。√湖北十堰拆迁案,通过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得到满意补偿。√江西抚州养猪场拆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委托人得到高额补偿。√河北邢台李某某等三人诉邢台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局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案件解决。√唐山部西里拆迁纠纷,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得到合理补偿。√北京广渠门绿化带项目拆迁纠纷,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得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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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3 - 17
    “强拆”一般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协商一致,由于项目开发工程工期紧张,每拖一天就会有许多利益损失,这时有些地方的征收部门就会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现如今政府强拆行为已经很少发生了,但也并不是没有,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强拆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从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2021年自家房屋遇到征收,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我们的合法房屋的,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合法。当我们合法房屋真的遇到强拆,该如何挽回损失呢?前段时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商丘刁xx九人房屋拆迁案就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强拆案件,也登上了当地的新闻。河南省商丘市刁先生,因县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先生房屋进行了评估,其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也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令人意料不到的是,2020年9月24日清晨五六点左右,当事人刁先生家遭遇强拆,刁先生被拆迁工作人员打断7根肋骨,随后被人抬出家门。随后万典律师奔赴当地为刁先生等人维权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拆房屋违法。但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拒绝承担强拆主体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政府答辩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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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03 - 11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一家专业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开创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土,做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万典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被社会各界广为报道和赞赏,当今时代律师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传统散兵游勇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律师行业,本所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精诚协作、术业专攻”的执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并取得辉煌的成就。 万典是由一批经过严格筛选的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队伍组成,为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万典承办的每一项业务均有专业化办案小组承办,业务监督委员会指导, 专家把关、团队协作,凝聚全万典力量,追求最优质服务,聘请万典律师就是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选择万典,就是选择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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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07 - 05
    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孔庆丰等17人与泗水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其中孔庆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本案首次判决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之后山东等全国各地省市均在司法、执法、立法中予以参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等法规,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值,为被征收人主张补偿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补偿的标准确立。     本案结束后,法制日报对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进行了专访,之后,cctv、法制日报、以及各大电视台、报社进行了专题报道,按照新建商品房补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以下为专访全文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至今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历历在目。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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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 09 - 22
    图1:庭审现场齐鲁网济南9月22日讯(记者 张帅) 今天上午,一场特别的庭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案件则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县政府作为被上诉人应诉。而在旁听席上,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图2: 旁听席  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培训,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承担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孟富强表示,作为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依法行政培训的一部分,这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引领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特别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这对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庭审观摩培训结束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体验,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庭庭审规程,实现从不敢“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的转变,把握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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