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广西土地强征案:不同地块,混用征地手续,法院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
原告:梁XX 梁XX 梁XX 梁XX 梁XX
代理律师:夏涛 吕磊(实习) 李阳(实习)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梁先生等6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X县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田地。从2015年起,政府就开始征地。因对补偿等问题不满意,梁先生等人没有签字,也没有领取补偿款。
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户老农民经过商议后,决定找专业拆迁律师打官司。经过多方打听,并比较了几家律所,最终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夏涛、吕磊(实习)、李阳(实习)三位律师介入征地案中。
两次征地,却只签了一次协议
2018年10月,县政府因建设度假区的需要,征收梁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律师通过公证书发现:涉案的地块有两次征地行为,一次是2015年征收的土地在水泥路的路南,另外一次是本案涉及的土地。第一次的征地补偿款以及补偿协议都已经签订并领取。而本案征地的补偿协议没有签字,补偿款没有领取。
行政复议以无利害关系驳回
律师提出:
一、涉案批复审批前未依法保障梁XX等6人的知情权,在征地报批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也未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征地未经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和确认。
二、涉案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三、涉案项目不符合年度供地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征地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违法。
五、被征收土地为基本农田,应经国务院审批,广西区政府没有审批权限。
六、认定事实错误,梁XX等6人并没有与XX镇政府在2015年利用291号批复进行过土地征收,2018年又利用该批复对梁XX的土地进行征收,涉嫌少批多占耕地的情形。
律师决定先进行行政复议,撤销此次违法的征地批复。结果,区政府认为:梁先生等6人已领取征地补偿款,不再拥有被征地的合法使用权,驳回复议申请。
法庭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做
收到申请以后,农民更揪心了。维权之路没有一蹴而就,三位律师决定起诉。而征收方依旧坚持复议时的观点,并拿出15年征地补偿的审批表、进账单等等资料,企图证明复议决定合法。
但是,法庭经过审理,查明了事实:征收部门并未与梁XX等6人达成补偿协议,这6人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因此,在没有对291号批复下同一批次被征收土地征收及补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15号复议决定认定“申请人已领取征地补偿款,不再拥有被征收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与291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证据不足;继而“以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梁XX等6人的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5号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XX15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