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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征收企业厂房,无审批就下发补偿方案,法院确认违法!

日期: 2019-01-25
浏览次数: 292


原告:阳泉市郊区XX

法定代表人:靳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刘云刚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杨XX   XX

    该厂位于阳泉市郊区,是一家经营材料的小企业。该企业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并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结果20186月直接来了份《拆迁告知书》、《补偿方案》,没有任何的征地公告,补偿也没有召集村民来听取意见。

因靳总之前2010年一起厂房拆迁案件由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卫洲律师成功维权,这一次靳总决定再次聘请万典律师维护权益。

    王律师和刘律师听完靳总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马上申请信息公开,并发现郊区人民政府拆迁超越职权,而且此次征地没有征地公告,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农民意见,违法行为赤裸裸。所以于2018830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郊区人民政府认为:

1.补偿方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2.补偿方案由指挥部作出,不是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

3.补偿方案中补偿标准根据评估进行评价,该结果还在评估中。现在的补偿方案没有造成实际影响,不可诉。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1.被告实施征地拆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属于超越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被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决定实施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其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未批先征,明显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应予撤销。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征收土地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没有履行任何程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其直接作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搬迁安置补偿,明显违反最基础的法定程序,属于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均明显违法,没有任何依据。

该方案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郊区政府在实际的征收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却越权按照该方案组织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已经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产生了重大实质影响。

4.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该方案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原告可以就被告作出的该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前置案件。

5.本案被告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被告阳泉市郊区政府组建G239阳泉市郊区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指挥部,因该机构属于临时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故应当由阳泉市郊区政府作为被告。

经过一审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工程为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就下发相关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由于该工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确认违法。

判决:确认被告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附判决书:

 山西太原:征收企业厂房,无审批就下发补偿方案,法院确认违法!

 

  经过一审审理,虽然确认了政府征收补偿行为违法,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不想厂房被拆迁,因此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于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案件还在审理,后续结果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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