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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河南征收案:被逼签订补偿协议,官司没救了?法院给出精彩判决

日期: 2019-11-19
浏览次数: 112

【拆迁律师】河南征收案:被逼签订补偿协议,官司没救了?法院给出精彩判决 

原告:金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划入征收范围,被逼签协议

来自河南洛阳的金女士,在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有一栋房屋,房屋建筑面积55平米,属于房改房。因XX大道快速路建设项目,2018年2月9日,西工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金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11月27日,西工区政府发布《关于XX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XX铁路桥以南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事宜的公告》。春节前,征收方组织人员把已签约住户的门窗拆掉。2019年2月20号,拆迁人员拿着大锤强拆原告单元楼。为逼签,征收方修建围墙将金XX单元楼与家属区隔开,在征收方种种胁迫威逼手段之下,金XX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将房产证等原件交给了拆迁指挥部。由于对补偿不满意,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金XX并没有交房,也没有领取补偿款。

此次征收的并非是金XX一家,后来邻居等人也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于是经过商议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二位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起诉撤销补偿协议

二位律师经过了解,发现本次的协议在逼迫之下签订是违法的,并且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结果,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告签订协议时是否受到胁迫,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撤销补偿协议的诉讼被驳回!

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二位律师认为:首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原告的房屋属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其次,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若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被告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被告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

最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被告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要强制执行其房屋的催告书,被告强拆房屋的程序是违法的,所以在程序上也应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原告XX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原告金XX虽然与被告西工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补偿协议并未约定在金XX不交房的情况下西工区政府有权拆除其房屋,据此,西工区政府拆除金XX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及其他依据,应当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判决: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金XX的房屋行为违法。

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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