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土地制度改革为何要加深市场化?

日期: 2019-03-18
浏览次数: 16

土地制度改革为何要加深市场化?

(作者:中国社科院农业农村所研究员 党国英)

经历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现行土地制度与四十年前相比,当然有很大进步。但是,与中国向现代化强国转变的要求相比,现行土地制度还要改革。改革的羁绊,一是思想不解放,认识有偏差;二是利益刚性强,破解力度弱;但归根结底是思想不解放。利益刚性说到底是认识水平不够。如果能认识到深化改革会带来一个多赢的结果,利益守护的方略就有可能调整,暂时的利益刚性就有可能打破。本文大题小做,择其要者谈几点看法。

奉常识为改革圭臬

工业文明时代产生了关于土地的新认识,但我们的很多认识还停留在农业文明时代。这里梳理几条对我们的改革有关的若干认识。

(1)土地的意义因经济时代而不同。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家庭和民族的核心生存条件。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土地的相对地位下降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也发生了变化。人类甚至告别了人口迁移必然伴随战争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农民会告别农业,不需要顾及农民有一天因城市生活不下去回到农村而留一块地给他们。逆向去农村的主要是投资者和农村生活的偏好者。整体上,一直要到留于农村足够少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城市水平差不多时,转移速度才会慢下来。这时候,因一系列条件改善,特别是因为小城市的合理布局,农民会与城市居民共享一些城市的公共服务。

(2)农业领域科技投入的边际产出远大于土地的边际产出。耕地资源与耕地的播种面积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可以不增加,后者依赖土地制度的变化和科技进步,可以有所增加。同等面积的播种,依赖科技进步,产量也可以增加。我国农产品大幅度增加主要是依靠科技进步,而农业主产区的耕地资源是减少的,人力投入也是减少的。所谓我国“人多地少”的判断很不严谨。土地资源数量恒定,但农民的数量可以变化。

(3)在政策用语难以严谨的情况下,土地的使用权概念比所有权概念更重要。关于地权的法律用语在全世界都是云里雾里的状况,在实践意义上真正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权益保障程度越高,土地要素利用效率也越高。所有权概念已经近乎精神安慰剂。在一些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一方面政府的土地用途管制五花八门,另一方面私人土地又大量用于公益目的,所有权概念已经失去经典意义,但没有人想着要修正所有权概念,因为土地实际使用权更重要。

(4)扭曲土地价格必然带来效率损失。笔者在某地调研,学到商业界的一个词,“勾地”,意思是一些投资者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热情,狮子大张口低价乃至零地价索要土地。全国的各类开发区都有这种情形。后果是我国城市建设用地的经济密度显著低于欧美和东亚工业化国家。相反,因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更多依赖市场关系,集体经济工业园的的经济密度往往超过国家开发区。

(5)土地制度影响居住形态,而居住形态影响社会稳定。当人们居住过密,特别是居住在高层建筑时,容易产生负面心理,人际关系恶化,创造力降低。这种居住形态之下,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熟人社会”要素,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显著降低。这种“高密度人口心态”会加深彼此戒备,妨碍信任关系建立,提高社会紧张度,不利于政府化解偶发因素诱导的社会冲突。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一系列内容均无视这一知识进步,带来大量潜在问题。在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小区的尺度上,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动辄数万人,甚至突破10万人也不鲜见。此种情形令人心忧。

“三项改革”应有更大突破

中国农村改革是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发行动开始的。土地承包到户的好处连不识字的农民也知道。改正错误,回归常识,被我们称作改革。目前正在试验的关于土地制度的一些改革内容,其实不用试。这里扼要讲讲理由。

征地制度改革应扩大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征地制度改革是试点项目之一,其目标本来就清楚,不需要试验。这方面改革的难点并不是程序和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甚至也不是公益性征地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价格如何形成才是关键。判断一块地的使用是不是具有公益性,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给出什么样的定义都免不了争议。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方面也有过非常勉强的判决。土地交易要公正合理,首先要有一个市场,然后无论什么理由,也不论哪一个级别的市场,只要政府出手买地,就必须支付市场可以接受的价格。在发达国家看到,因为坚守这个态度,土地用途是否具有多大程度的公益性,就不那么重要了。其实我国也有这方面的经验。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多年没有按照政府单方面标准确定价格征地了,实际上是按不同地方农民能大体接受的价格征地。如果再能有配套改革使土地市场有更好发育,也不用担心土地溢价预期引起的麻烦。有人还担心市场价征地有“钉子户”和建设成本增大等问题,其实这些也算不上太大问题,这里暂不讨论。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应增加力度

三项改革试验的另一项,是所谓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其实这项试验的必要性也不是很大,因为基本经验是清楚的,一些争论永远不会消除。公共事务决策应“大道理管小道理”。不存在人人赞成的改革方案。

经济发达地区的所谓经营性建设用地早已入市,都几十年了。现在必须把“原罪”概念扔到一边,承认人家的平等地位,停止确权歧视和规划歧视,同时也应要求村集体承担应有的责任。

经济不发达地区没有赶上“好时候”,政策一刀切下来,东部发达农村地区丢了“尾巴”,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丢了“脑袋”。这个国情不容易改变,但后者有了新情况。它们那里出现了大量空闲的宅基地。能不能把空闲宅基地视作经营性建设用地?进一步看,空闲宅基地其实与其他宅基地的界限很模糊。那么,能不能把经过土地整理以后多出来的宅基地视作经营性宅基地?更进一步,能不能把全部村庄占地看做经营性建设用地?乡村经营性建设用地能不能有条件地搞商品房开发?在试点地区,打开脑洞、突破限制的需求很迫切。

这项改革真正面对的难题是中央肯不肯下放土地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哪一级比较合理?北京大兴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区级政府做适当协调,镇级政府统筹各村庄的土地用途,在利益分配上把握好村级平衡,可以解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难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瞄准城乡统一住房制度的建立

三项改革试验中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很难“独善其身”。从2018年开始,中央将改革初期分置的三个方面打通部署,的确是十分必要的。但这样一来,改革就越显得要触及土地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我国农户在一户一宅的前提下近乎免费获得宅基地,世所罕见。也许有朋友会问,宅基地本来是农民的,为什么不能在农民需要时给回农民?这是一种缺乏对社会演化认识所产生的见解。农村土地“是谁的”,在短期内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而“本来应怎样”的确定,需要通过对土地制度演化的审视来判定;判定的标准只能是土地制度的公正性标准,是效率与平等的统一。

现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没有瞄准城乡统一住房制度建立,纠结于超占交钱等细枝末节。改革做得比较好的江西余江县,其经验在别的地方也得到证实,如果还要再深入,应该做好这样几件事:

第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小于一定年龄的村民应停止实行增量的一户一宅政策。在乡村人口大量转移的前提下,加上继承因素,实施这个政策没有难度。其中涉及补偿问题,会有办法解决。广东佛山就有自己的办法。

第二,国家应该划分出农业保护区,将其中的村庄也包括在内。有了这项配套改革,正在进行的试验区改革就比较好办。保护区内的村庄占地不论什么类别,均不应入市交易,即宅基地不可交易;而保护区外的所有村庄占地,在配套改革的前提下,都应允许入市交易,农民住房也不例外。这种差异性政策产生的补偿问题,可以通过“增减挂钩”等政策解决。

第三,农村宅基地制度最终要与城市住房制度衔接,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制度。但在专业农户居民点上,可以鼓励生产设施与住房的一体性建设,并采用优惠的税收政策。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才能降低风险

只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才有利于化解中长期风险。

不要误解中国国情和中国传统。中国历史上的农业区往往实行混合的土地占有、使用制度,不是单纯的私有或共有制度。西欧历史上的农业区所实行的庄园制,倒是颇为类似集体土地占有制度,因为农业生产者没有自由退出庄园的权利。近代之前,中国发展不比西欧差。这是认识国情的大前提。

当前农业竞争力低下是中国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风险。我国不是绝对地缺少耕地,而是农业生产成本显著高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使得大量土地不能有效播种经营。这不仅产生了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还导致巨大财政压力。通过土地使用权(承包权)永久化和市场化改革,可以极大降低土地连片整理的成本,提高我国农业的有效播种面积,使我国农业竞争力大幅度提升。这项改革如果能推进,我国有希望成为农产品净出口国。

如果能大幅度提高城市建成区居民住宅区用地的比重,发展容积率1以下的住宅区,扩大独栋和联排住宅,使城市中产阶级拥有真正可世代继承和维护的房产,将有利于社会稳定。满足这个要求与“人多地少”毫无关系。如果有条件地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增加有利于社会友好心理生成的居住形态类别,将使这个问题更容易得到解决。此外,清理过时的城市土地规划标准,发展多样性、混合型的工作生活区,也是一个办法。这些变革会筹集到巨大政府收入,可以弥补“土地财政”失灵产生的政府负债风险。

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也有利于降低消费需求不足产生的经济停滞风险。居住形态改善以后,住房消费会显著增加,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还可以降低环境风险。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激励农场主连片整理土地,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改善循环农业发展条件。改革会带来有效农业播种面积增加,减少农业用地开发需求,有利于扩大生态用地面积。

来源:新京报

采晴整理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12
    2022 - 03 - 21
    引言: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明明自己的房屋面积很大,但拆迁评估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却低于周边同类房屋价值。别人都是越拆越富,而自己怎么越拆越穷呢?面对不合理的补偿价格,即使被拆迁人尝试与征收方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通常也得不到理想的结果。这里专业律师提醒您,您的拆迁报告可能出现了问题。拆迁评估结果对于每一个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评估报告都要走哪些程序规定,怎么才能争取到更高的补偿呢。一、要选择一个公平合适的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征收方不让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或是没有公示备选房屋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或是指定了房屋评估机构,这些行为就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评估机构的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评估师纯粹是滥竽充数,评估过程中出现很多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师必须要到被评估的房屋实地进行勘察测量,并进行拍照录像,但很多被拆迁人向律师反映,说评估人员根本就没有来实地勘察测量,或者来了也仅是简单的看一下就走了,随后没过多长时间评估报告就出来了。还有的拆迁户收到的评估报告就是一个统计表,一份包含完整法定内容的评估报告一个统计表怎么能够涵盖了呢?甚至评估报告上都没有评估师的签字,这样的评估报告如何能准确的评估出房屋价格!三、房屋评估方法有误,导致房屋价值被严重低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
  • 点击次数: 28
    2021 - 11 - 06
    我们推荐你们选择万典,我们只告诉您选择律师的方法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专业律师。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10大劣势。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二、专业律师不如专业团队。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
  • 点击次数: 21
    2021 - 11 - 03
  • 点击次数: 20
    2021 - 10 - 15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如今“强拆”这个词已经不多见了,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如果想要强拆掉老百姓的合法房屋,那么只能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由征收方申请法院去强拆。一般当拆迁户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时,会被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是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即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诉讼中,或无产权证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有哪些内容?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条件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资料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
  • 点击次数: 10
    2021 - 10 - 15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01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房屋征收决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征收范围; XXX 范围 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二)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部门;(四)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0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
  • 点击次数: 155
    2020 - 07 - 15
    强拆只是稻草,压垮安顺坠湖司机的重担是住房诉求无法解决  作为一名的律师,本来我只想好好好办自己手里的案子,社会舆情尽量不去过多评论,以免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有时候块垒在胸、不吐不快,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据安顺市政府官网消息,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湖边护栏,坠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迅速组成调查组开展缜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1个鲜活的生命瞬间离开世界,21个家庭也瞬间破灭,造成这一切的是公交司机的对社会的报复,说他违法、犯罪、心理扭曲都不为过,但是张某钢毕竟已经死了,对于一个已经去世的人“鞭尸”还有什么意义? 现在我只想说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如何去避免下一个可能发生的悲剧?很多人在网上议论,说违法强拆是张某钢报复社会的诱因,在我看来未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我深知:中国的老百姓其实并不是太关注拆迁是违法还是合法?甚至房屋被强拆是不是违法?而真正关心的是能获得什么样的补偿或赔偿。根据警方通报,张某钢生活十分不幸、仅有一套40平方的自管公房,唯一的不动产可以算是他最值钱的财产,而这唯一的不动产获得的补偿仅仅是72542.94元,在北京买不了一平方米,在安顺估计也就是买一个大一点的厕所或者厨房,这样的补偿应该是当地征收改造的统一政策,也许并没有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是给张某钢带来的问题就是以后无房可住,买不起房子。买不起房子的带来的后果就是生存面临挑战,根据报道张某钢在上四处征婚,就现在社会环境,一个中年人没有房子是很难结婚的,没有房子、没有老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这一切足以击毁一个男人的全部自尊和自信。根据报道,张某钢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没有领钱,申请公租房但未获批准,我很纳闷,张某钢这样的人为什么申请不下公租房?《国有土地上...
  • 点击次数: 264
    2018 - 07 - 03
  • 点击次数: 208
    2018 - 06 - 02
    案情简介:于甲,于乙系宝清县宝清镇居民。2012年3月22日,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宝清镇青区F—01、J—01地块(广播路东、永发路西、中央大街北、青港巷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于甲,于乙及其母亲潘玉芝(已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8日,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宝政土让(2013)8号《关于锦绣新城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是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宝清青区J-01(A-02)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6,8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在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2014年11月17日,于甲,于乙取得该批复,认为涉案土地不是净地,于甲,于乙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都在涉案土地上,没有经过合法补偿,依法不得出让。承办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本案中代理原告方于甲,于乙。第一次判决:于甲,于乙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甲,于乙不服诉至法院,2015年6月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于甲,于乙的行政复议申请。2第二次判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院判决受理了于甲,于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以于甲,于乙的房屋不在挂牌出让土地范围内,于甲,于乙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双政复驳(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甲,于乙不服,再次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庭调查,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3月27日,宝清县人民政府对于甲,于...
  • 点击次数: 104
    2019 - 06 - 17
    迁址公告尊敬的委托人:本单位因业务拓展、原办公区已不能满足律师办公需要,故于2019年6月17日正式乔迁,现律所面积已增至500平方米。新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邮编:100085联系方式:010-53186190、400-150-9288
  • 点击次数: 51
    2016 - 10 - 26
    谈一百次意义,不如办一件实事  发布时间:2016-10-26 15:57:19   最近,山东省兰陵县郑左民、彭艳等12人起诉兰陵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有点火,归根结蒂是因为17市的副市长等200名政府领导的观摩旁听,随着齐鲁晚报和山东卫视的报道,全国各地的媒体都争相报道此事,点赞讴歌之声,犹如黄河之水、势不可挡,如果不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好像正义突然间降临似的。我的感觉:一件事情如果所有人的都在讴歌和赞美,没有人去客观的剖析一下,则未必是件好事,当我们在大谈意义的时候是不是应该静下心来去观察观察案件本身,如果只顾着谈意义而忽略了基础,那么所谓的意义还有什么意义?目前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还没有作出,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理还没有确定,大家就忘掉事实谈意义,请问置事实于何地?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最终这个案件判的不公正,是不是还值得我们讴歌和赞美 ?我并不否认这个案件观摩带来的正能量和普法意义,我依然为山东省政府组织的这次观摩活动点赞,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的程序公正点赞,但是我更希望大家能够客观的全面的去了解分析这个案件本身。在我看来谈一百次意义不如办一件实事,本案能够有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胜却赞美之歌无数。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最关心的是在房屋征收中“房地分开补偿对不对?容积率大于1的空白院落是否应该补偿?商品房在出售时能不能房地分卖?征收部门的回迁房容积率大于1时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无偿赠送?同一次征收拆迁房和回迁房是不是应该采取同样的评估的定价方法.......”等等问题令我百思而不敢懈怠, 而我更担心是根本不会、也不可能有人去关心这些问题,除了我这个代理律师和那些被征收人,大家关心的只是这个案件、这次普法活动的意义。我是上诉人方的代理律师,但我绝不是说只有上诉人胜诉才是公正,被上诉人胜诉就不是正义,而是希望“辨法析理,胜败...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