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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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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3年4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划拨方式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四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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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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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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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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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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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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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一)(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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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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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二)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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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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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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