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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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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三个功能区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新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三个功能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标志。四、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目的,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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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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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区土地监察工作。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市辖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察职权。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 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办案的原则。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六条 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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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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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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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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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形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成果及文件图纸后,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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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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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为科学有序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更好发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优势,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浦至湛江铁路项目以及从2016年起新开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厂矿企业、仓储、学校、医院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非货币补偿拆迁实施的回建费用,以及铁路运行安全距离范围内和环保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各项拆迁、搬迁、安置补偿费。(三)道路、沟渠改移所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四)拆迁回建地的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用地报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场地平整等各种费用。(五)收回原有铁路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六)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七)勘测定界费、地籍测量费、土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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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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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规划制定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第四章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第三节村民住宅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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