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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1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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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04
点击次数: 465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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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6
点击次数: 323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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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点击次数: 392
滨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彭李街道办事处、市西街道办事处、市东街道办事处共四宗,具体如下:  地块一位置范围:  黄河二路以北、新立河东路以东  东至:滨州化轻总厂;  南至:黄河二路;  西至: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至:滨州市经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办事处湾刘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  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十五路以东  东至:新立河西路;  南至:黄河十五路;  西至:渤海十五路;  北至:黄河十六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王居委会、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芦居委会、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姚居委会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  黄河一路以南、渤海十六路以西  东至:渤海十六路;  南至:长江一路;  西至:油田进井路;  北至:黄河一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办事处棒棰孙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办事处(北海花园)  东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南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西至:南蔺居委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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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06
点击次数: 306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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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1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 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 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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