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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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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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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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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五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第九条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第十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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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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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的实施步骤,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经批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制定该地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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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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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中的建设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黄河下游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以下工程划定的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新增植树、挖沙、取土、建坟等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查处:1.桑庄险工、苏阁险工、杨集险工、伟庄险工、陶城铺险工、范坡险工、南桥险工、康口险工、官庄险工、谯庄险工、张村险工、程官庄险工、豆腐窝险工、南坦险工、席道口险工、张辛险工、葛店险工、河套圈险工、簸箕李险工、杨房险工、薛王邵险工、大崔险工、大道王险工、马扎子险工、刘春家险工、张滩险工、刘夹河险工、常庄险工、麻湾险工、22公里险工、30公里险工、38公里险工、42公里险工等险工工程所在位置临河侧20米范围内。泺口险工位置上首长1000米,宽度150米范围内。2.荫柳科控导、王夹堤控导、辛店集控导、老君堂控导、堡城险工、河道控导、高村险工、郭集控导、娘娘店控导、邢家渡控导、史家坞控导、蒋家控导、河王控导、马家控导、王家圈控导、张辛控导、水坡控导、南坦控导、王平口控导、毕庄控导、北杜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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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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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适用本办法。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镇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考虑并满足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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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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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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