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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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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用好国家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政府统筹安置、政府组织自主购买安置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唐政发〔2008〕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唐政发〔2008〕18号)中相关货币补偿规定执行。政府统筹安置方式,即政府搭建平台,通过购买指定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存量商品住房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可用房源作为安置房源,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货币化方式结算补偿款。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证明》,与项目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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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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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2013】1号(2013年3月1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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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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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1995年6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其他附着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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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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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规范采矿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劳动、煤炭、冶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土地、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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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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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一日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本市实行耕地总量变动和土地法规执行情况等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派驻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七条 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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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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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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