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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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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进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年初,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7〕1号),要求各地依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确保在2007年底前完成。通知下发后,各地迅速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目前,多数城镇已经完成初步成果,有些已经通过省厅验收,有些已经向社会公布,但是仍有个别市县进展缓慢。为了完成既定目标,请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尽快完成更新,及时申请验收,按时向社会公布,并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进展缓慢的县(市)进行督导。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最新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土地利用处,并请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在11月30日前将本县(市)最新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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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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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二○○八年九月二日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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