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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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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日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本市滩涂的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滩涂有偿使用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申办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二、缴费标准(一)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应按照1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二)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三、缴费办法(一)对一次性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缴纳。(二)对按年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清。(三)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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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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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政策解读2018-12-28《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规[2018]32号)是在原《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以下简称“原84号文”)的基础上,经政策实施评估,针对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需求,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同类城市相关做法,研究修订而成。在原84号文实施评估和需求调研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企业希望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二是因完善地下建设条件而调整出让合同的次数较多,办理流程需要优化;三是规划土地建管验收之间衔接不畅,地下工程用途核定标准不完善;四是历史项目过渡政策条款已不适应新情况;五是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缺少配套政策支撑。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和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两方面:一是通过审批过程中的“三优化”,即合并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流程、完善审批标准,着力改善企业在申办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事务中的办事体验;二是通过地下空间地价的“三降低”,即降低地下分层地价折扣比例,降低停车库地价参照比例,降低地下配套设施适用价格标准,切实降低地下空间用地成本。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一)重新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本次修订明确,按照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其他地下建设工程都应当纳入出让等有偿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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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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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籍规〔2017〕395号各区规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第三条 (基本含义)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第四条 (调查目的和作用)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本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和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重要基础。第五条 (基本原则)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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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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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7〕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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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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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各有关区规土局、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支持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加快完成尚未完成的“毛地出让”地块处置,经研究,现对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相关区政府应积极加大“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力度,加快本市旧区改造进度,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各有关区规土局、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毛地出让”地块情况,采取“一地一策”方式稳妥推进。二、根据“毛地出让”地块情况,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毛地出让”地块处置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设定的政策口径处置。对到2018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相关处置的地块,应依法采取单方解除出让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置,原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予以撤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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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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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土地管理所办理。乡(镇)土地管理业务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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