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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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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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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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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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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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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一)(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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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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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二)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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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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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省辖市、县(省辖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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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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