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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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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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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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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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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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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2015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亩生产能力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第四条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加强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高标准粮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七条对在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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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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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上位法已经于2013年12月7日进行修订)。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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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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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修改 2011年1月5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地复垦的事宜。第四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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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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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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