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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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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2月27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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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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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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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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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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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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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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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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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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