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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 2018-01-02
浏览次数: 392

滨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彭李街道办事处、市西街道办事处、市东街道办事处共四宗,具体如下:

  地块一位置范围:

  黄河二路以北、新立河东路以东

  东至:滨州化轻总厂;

  南至:黄河二路;

  西至: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至:滨州市经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办事处湾刘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

  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十五路以东

  东至:新立河西路;

  南至:黄河十五路;

  西至:渤海十五路;

  北至:黄河十六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王居委会、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芦居委会、彭李街道办事处大河姚居委会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

  黄河一路以南、渤海十六路以西

  东至:渤海十六路;

  南至:长江一路;

  西至:油田进井路;

  北至:黄河一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办事处棒棰孙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办事处(北海花园)

  东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南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西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北至:南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东街道办事处南蔺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80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滨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8日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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