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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3号

日期: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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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3号


 申 人:黄学建,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大祝组。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黄学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保家安置区内非法出售建房地基、倒卖集体土地、违法出(转)让土地使用权,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举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转办单》将申请人举报事项转至被申请人办理。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关于黄学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对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土地地块及违法土地面积等进行确认,却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转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申请人的多次举报是针对不同违法单位和不同违法地块,被申请人现有的资料中并未有关于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举报,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为重复举报,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确认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为土地违法单位,确认违法地块及土地违法面积。请求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复议中确认(定)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倒卖土地使用权,确认(定)该公司倒卖土地使用权地块为泛指的保家安置区C区(即第三期)地块及土地违法面积合计近200亩的同时,确认(定)第四期、第五期的土地违法单位及土地违法面积等。请求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立案调查有关土地违法问题,或责成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有关土地违法问题,并将有关刑事违法线索及人员移交公安(检察)。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回复,回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主要理由有:

一、被申请人收到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作出的《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单》后,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黄学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并于12月21日邮寄送达被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反映的“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非法保家安置区内出售建房地基、倒卖集体土地、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的地块是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性质为集体农用地,符合榔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榔梨街道办事处将该地块划为街道招商项目的生产生活安置用地。2008年4月以后,该地区不再实行就地安置,保家村村委会对安置地剩余范围内的地基对外进行拍卖。经实地测绘,该地块用地面积131.66亩。被申请人经初步调查认为,保家村村委会未经土地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和对外拍卖,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对该违法用地问题,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因涉案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保家村村民集体所有,初步调查涉及的违法占地及非法转让土地的主体为保家村委会,至于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家村委会的关系,以及该公司是否涉及违法占地以及非法转让土地问题,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在土地执法调查和处罚时作出认定。

三、申请人不仅向被申请人举报过保家村委会非法征地、非法占地等问题,还曾向复议机关信访,反映保家安置区非法建设等问题。申请人几次递交的有关举报、控告材料,虽然文字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反映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的问题,相关单位已经进行处理,其举报属于重复举报。

四、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通知和规定,长沙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被撤销,长沙县设立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因此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将违法用地问题移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其移交行为有据可依。

本复议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2017年4月,申请人就保家安置区非法建设一事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信访举报,省国土资源厅转送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处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转送给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处理。5月12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黄学建反映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长沙县国土资访处字23号),告知申请人:有关宗地未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其行为涉嫌非法占地,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给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申请人不服,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7月18日作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长国土资信复查〔2017〕9号),部分维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黄学建反映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长沙县国土资访处字23号),并要求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对保家安置区的实际总用地面积和榔梨街道保家村委会违法类型依法重新进行回复。2017年8月24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要求,再次答复申请人,将违法类型修改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二、申请人再次举报及违法线索转办和答复情况。2017年9月12日,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非法保家安置区中出售建房地基、倒卖集体土地、违法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反映》;10月25日(落款时间),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监察处提交了《关于举报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违法的说明》,反映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扩大保家安置区、违法倒卖土地等问题。10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以《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转办单》(湘国土资土执转〔2017〕33号)将申请人反映的举报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2月18日作出《关于黄学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并于12月23日邮寄送达到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初步调查,榔梨街道保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和对外拍卖村集体土地,其行为涉嫌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017年5月10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起涉嫌违法行为移送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你此前向省、市多次举报保家安置区的土地违法问题,相关单位已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程序进行了回复。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你此次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重复举报,该起涉嫌违法行为已由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你在举报件中提出的请求明确违法行为人、违法面积等事宜,请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进行反映和咨询。2017年10月12日、10月31日和11月13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在对网友来信回复中明确,已收到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涉嫌非法占地移送函”,且正在调查取证中。

三、关于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限问题。《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长沙县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长编委发〔2015〕46号)明确规定,撤销长沙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5〕28号)规定,将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整合,由县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整合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使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长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县行政执法局协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本复议机关认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5〕28号)等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长沙县辖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限属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对所举报事项没有行政处罚管辖权限,该局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并无不当;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所举报事项并不当然享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是否对所举报事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属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裁量权范围,换言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有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处理。本案中,鉴于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告知申请人移送情况亦无不当。申请人应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询了解违法线索处理情况,如不服处理情况,应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但2017年5月10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核实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是否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贸然回复申请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已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程序进行了回复,工作不实,不严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进行改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确认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为土地违法单位;确认违法地块及土地违法面积;请求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复议中确认(定)长沙县保家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倒卖土地使用权;确认(定)该公司倒卖土地使用权地块为泛指的保家安置区C区(即第三期)地块及土地违法面积合计近200亩的同时,确认(定)第四期、第五期的土地违法单位及土地违法面积等;请求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立案调查有关土地违法问题,或责成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有关土地违法问题,并将有关刑事违法线索及人员移交公安(检察)等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黄学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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