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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律师认为,拆迁评估环节非常的重要,对于评估的机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被拆迁人都要一一的有所了解,才不会被相关人员或是被评估公司的人给忽悠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通过抽签、摇号、协商选定。拆迁律师说,在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往往由征收方选定,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因此这不仅会保障不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可能会产生利益矛盾,不利于顺利完成拆迁项目。因此,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中,在不懂的情况下可及时的咨询,只有参与到其中才有可能保障公平客观的评估结果。同时被拆迁人也要注意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如果拿到一份没有签字,也没有评估公司盖章的评估报告,显然这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拿到没有签字盖章的报告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承认这份评估结果的,且要对这样的评估报告进行留证。不过实践中的拆迁评估环节,大多都是走个过场,评估全靠被拆迁人跟评估公司进行谈,因此被拆迁人在谈的时候要把装修、附着物以及其它事物都要说清楚,否则可能会有所损失。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在征地报批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的。如果说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话,那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只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被视为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以下四种农田是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依据法律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类: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即:用地性质不对或者用地性质对但没拿到许可)。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关于违章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法》在的相关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根据《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对于违法逼拆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而言之,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政府,政府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那么,遇到地方上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信息公开时效期: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目前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由五部分构成:一、是历史形成的划拨用地,即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之前形成的划拨用地,主要由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持有,而国有企业又在占地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这其中既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要求的,也有已经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该部分经营性划拨土地我们简称为遗留划拨土地)二、是新增的合法划拨用地(以下简称增量划拨土地),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业持有。三、是不合法的新增划拨用地,主要由与各级地方政府有各种特殊关系或因各种特殊事由而获得的国有及非国有企业持有。四、是合法持有划拨土地的机关及事业法人公开或隐蔽地投入到市场运行的划拨土地。五、是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接受土地征收后,征收的一方要给对方的土地损失进行补偿。当前法律上允许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对补偿自主协商,但最终确定的补偿数额得在土地征收标准内。而有些征收方利用被征收方对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最终确定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符的方案,损害其利益。  1、找政府协调。通常上,发现对方确实有违反规定的,那么建议可以先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误会,以便更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  2、找政府裁决。如果跟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因此引起纠纷的,并且协商不下的,可以积极找政府裁决。  3、去法院起诉。一般去法院起诉时,提起诉讼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提供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对方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等。  以上就是征地后获得的补偿与标准不符的维权方法。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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