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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理铜:台湾地区农舍制度及对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期: 2018-12-10
点击次数: 34

瞿理铜:台湾地区农舍制度及对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了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演变历程,以及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改革产生的负面效应。其改革的经验教训,可对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参考作用。

一、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演变历程

台湾地区把农民的住宅称之农舍,规定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农地上建设一定面积的农舍,同时规定兴建农舍不可以与农业经营分离。台湾地区的农地政策与农舍兴建管制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农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将台湾地区农舍兴建制度划分为两个阶段(姜华秀,2011)。

(一)《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前

1973年以前,农业是台湾地区的主要产业,农民对于赖以为生的农地较为珍惜,兴建农舍的情形并不泛滥。因此,台湾地区早期对于农地兴建农舍没有任何的管制措施。1973年,世界遭遇粮食危机后,台湾当局基于农地合理利用及确保粮食安全,并避免优良农地因建筑而遭受破坏,特别通过了《限制建地扩展方案》,制定了《限制建地扩展执行办法》,“农舍”一词首次出现。根据该办法,一至八等农田,除了土地所有权人自建农舍外,不准变更为建地;九至十二等农田,有条件的可以转为工业用地和一般建地。在该办法未制定之前,农地建农舍并没有任何限制。

1973年12月,台湾地区根据建筑方面有关规定,制定了《实施都市计划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强调为保护优良农地,确保粮食生产,该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兴建自用农舍的建造人,应该具有自耕农身份,其建筑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495平方公尺,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耕地面积5%,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楼且不得超过10.5公尺,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公尺”。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人的自耕农身份以及农舍的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自耕农是指能自己耕作的自然人。当时台湾地区土地所有权方面有关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承受人必须是自耕农,且不能转移为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须落实农地农有的农地政策”。

1976年,台湾内政事务主管部门颁布了《自耕能力证明书的申请及核发注意事项》,自耕农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证明,核发“农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证明”,下列情形不得核发证明书:(1)申请人为公私法人或未满16岁的自然人;(2)专任农耕以外的职业者;(3)在校学生(夜间部学生除外);(4)住所与其承受农地不在同一或毗邻乡(镇、市、区),但交通路线距离在15公里以内的除外;(5)现耕农地与承受农地不再同一或毗邻乡(镇、市、区),但交通路线距离在15公里以内或申请人已经丧失原耕农地者除外;(6)全部农地出租者;(7)现有农地已弃耕或已委托经营者。

农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证明的审核以明确的排除条件筛选,使得公务人员在资格审核时有所依据,减少模糊地带。取得自耕能力证明书的农民,在不违反土地利用管制的用途和强度规范下,才可以兴建农舍,避免农舍商品化。但是这一举措也使得年轻的人力资源、技术和资本无法引进到农村,同时引发农地继承纠纷。

(二)《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后

2000年以来,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贸易国际化、自由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台湾于2002年加入WTO。为了适应这一系列发展环境的变化,台湾当局认为“农地农有、农地农用”无法引进资金和技术进入农村,农业收入不高,就业机会不多,年轻人不愿意在农村发展,导致农村人口高龄化。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背景下,农业结构无法转型升级,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进步,农地政策需要调整。因此,台湾当局将农地政策调整为“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开放农地自由买卖,并对所谓土地制度第30条及31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或继承时,承受人必须具备自耕能力的规定,规定凡属于自然人都可以承受农地,并允许农业企业法人有条件地承受农地。在《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后,2001年,台湾农业事务主管部门修订了《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集村兴建农舍奖励及协助办法》、《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等管理办法。

二、台湾地区现行农舍制度

目前,台湾地区申请兴建农舍主要是依据《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和《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2001年修订)。

台湾《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第18条规定:(1)2000年1月4日《农业发展条例》修正施行后取得农业用地的农民,在无自用农舍、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等条件下,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可以申请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个别农舍或集合20户以上的农民兴建集村农舍,但申请兴建农舍的土地必须为农业使用,且农舍兴建满5年后才可以转让,继承或法院拍卖而转让者不受限制;(2)2000年1月4日《农业发展条例》修正施行前取得农业用地的农民,无自用农舍而需要兴建农舍者可以依据土地利用管制及建筑法令规定,申请兴建农舍,没有满5年才能转让的限制。制度修改前的共有耕地,制度修改后分割为单独所有,无自用农舍需要兴建农舍者,比照制度修改前的规定;(3)农舍建造者必须是该农舍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4)农舍转让或抵押,农舍用地一同转让或抵押;(5)已经申请兴建农舍的农业用地不得重复申请;(6)兴建农舍的相关规定由台湾当局内政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台湾当局相关主管部门制定;(7)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者给予奖励,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规定由台湾当局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2001年修订)对农民兴建农舍资格及集村兴建农舍办法进行了规定。农舍兴建人资格方面,《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2001年修订)第3条规定:(1)农舍申请者应为农民;(2)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已结婚者;(3)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其农业用地,必须在同一直辖市、县(市)内,且土地取得和户籍登记均应满两年,参加集村兴建农舍者,不受此条限制;(4)申请兴建农舍的农业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25公顷。但参加集村兴建农舍及外岛地区兴建农舍,不受此项限制;(5)申请人无自用农舍;(6)申请人应为该农业用地的所有权人,且该农业用地应确实供农业使用,且属未经申请兴建农舍的农业用地;(7)修法前取得农地者如被依法征收或即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自愿以协议价格让售土地给需地部门。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兴建农舍,以自公告征收或完成让售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重新购置农业用地者为限,其申请兴建农舍面积不得超过原被征收或让售土地的面积。

对于集村兴建农舍,《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2001年修订)第3条规定:(1)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应一次集中申请;(2)兴建集村农舍需20户以上的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数宗相毗连的农业用地整体规划兴建农舍。各起造人持有的农业用地,应位于同一乡(镇、市、区)或毗邻乡(镇、市、区)。外岛地区达到10户以上起造人可以兴建集村农舍;(3)参加集村兴建的各起造人所持有的农业用地,其农舍基底建筑面积计算应依据《都市计划法省(市)施行细则》、《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所谓的“建筑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4)依据前款规定计算出来的基底建筑面积总和,为集村兴建的全部农舍的基底建筑面积。其范围内的土地为全部农舍的建筑基底地,并应该完整相连,不得零散分布;(5)集村兴建农舍的建筑基底地,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百四十。建筑基底地位于山坡地范围的,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容积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6)农舍坐落的一宗或数宗相毗连的农业用地,应有道路相连通,大于十户小于三十户的道路宽度为六公尺,三十户以上的为八公尺;(7)建筑基底地与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八公尺。但基底地情况特殊,经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核准的,不受此限制;(8)集村兴建农舍应整体规划,在法定空地设置公共设施;(9)已经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的农民,不得重复申请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

三、台湾地区农舍制度改革的负面效应

(一)农地非农化加剧

《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前,台湾地区实行“农地农有”政策,只有农民身份才能持有农地。

《农业发展条例》修订后,放宽为“农地农用”后,难以限制非农民持有农业用地,造成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使用的案例增加。

(二)农村环境恶化

台湾地区《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规定,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的情况下,自然人可以转入农地。而对“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使得在申请兴建农舍时,并未纳入审查项目。农业用地非农使用,均会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缺乏标准,难以判断。如农舍排放废水、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农舍人造光源影响农作物生长周期等,这些均不利于农作物生产,破坏农业生产环境。

(三)农舍商品化

《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对老农申请兴建农舍没有取得农地两年的时间限制,同时又无五年才能转让的限制,使得老农申请兴建农舍,随即转让给新农。老农将农舍分割后,由于没有农业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25公顷的限制,可再申请兴建农舍,导致农地被连续分割,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出现农舍商品化。此外,台湾地区为鼓励农民集村兴建农舍,取消农地0.25公顷、持有农地两年以上及拥有当地户籍两年以上的限制,导致集村兴建农舍商品化,违背了集村兴建农舍的初衷。宜兰县农舍兴建数量从2000年到2014年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06年雪山隧道通车后,从前一年的383栋农舍攀升到586栋,增长率高达65%,之后每年都增长650栋左右的农舍即由此引发。

四、对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宅基地流转其承受人应为“真农民”

台湾地区在《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修订前,一直坚持农地(含农舍用地)承受人必须具有自耕能力,农舍在转让过程中必须申请获得“农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证明”,这一做法对于防止农舍商品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台湾地区《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修订后,取消农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证明,所有自然人均可以承受农地,导致农舍商品化。目前,部分人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期望是,取消只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本集体宅基地的限制,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在市场化、法治化和规划管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急于放开宅基地集体外流转,则会导致城市周边宅基地过度商品化,大量宅基地甚至农地被城市居民购买,既影响保障农民居住权,同时也影响农地保护,使得农地非农化进一步加剧。因此,大陆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核实宅基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证明的做法,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承受人必须具备自耕能力,且转入宅基地必须在宅基地所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作用,监督宅基地承受方农业生产情况。

(二)申请宅基地应与农户经营农地面积挂钩

台湾地区规定申请单独兴建农舍的农业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25公顷。根据经营的农地面积来确定农户是否具有申请兴建农舍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农地资源,让有限的农地资源更多地用于农业生产。大陆可以借鉴这一做法,规定必须经营一定面积的农地,才有资格无偿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防止形成众多的“两栖”农民,导致更多宅基地闲置。同时,防止“非农民”以户籍仍然在农村为由,无偿申请宅基地,建设豪华农村住宅,加剧农地非农化使用,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农村地区居住环境。

(三)管制宅基地利用强度

台湾地区既规定农舍用地的面积,同时还规定农舍用地的利用强度。如台湾地区的《实施都市计划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兴建自用农舍的建造人,应该具有自耕农身份,其建筑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495平方公尺,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耕地面积的5%,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楼且不得超过10.5公尺,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公尺”。相比之下,大陆只规定了农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强度指标没有从法律上予以规定,导致众多地区农民致富后,修建多层农宅,遇到征地拆迁,则征地补偿费用较高,无形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成本。因此,未来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各个地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住宅建设的详细标准,如建房高度、楼层、面积等,对于超出标准的住宅建设,在尚未建成前实施拆除,对于已经建成的超标准住宅,具备拆除超标准建设的住宅面积的,一律实施拆除,且不予补偿,对于无法拆除者,处于严厉的经济惩罚,并明确未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构建农村建房保证金制度,即农民住宅建设之前向当地政府缴纳一笔建房保证金,当农民依法按标准建设农村住宅,则待住宅建设完后全额退还保证金,当农民超出标准建设住宅,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鼓励农村开展集中居住区建设

台湾地区规定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者给予奖励,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规定由台湾当局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集中建设农舍有利于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投入。大陆人均土地资源有限,人地关系紧张,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差异明显,农村地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均不如城市地区。因此,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鼓励农民集中修建居住区,一方面减少基础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地区人居环境、人们生存和发展条件,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来源:亚太经济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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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4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2475公顷(48.7125亩),拟征收后作为回建区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城区,详见《回建区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范围图(2号点)》。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时不予补偿。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村委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登记手续;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报建、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离退休人员入户、离婚(未满三个月)分户和未婚成年子女申请分户等情形的,须经海城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北海市户籍制度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应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及海城区人民政府。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土地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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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4
南自然征预〔2019〕24号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蓝线图》(编号:LX0111201800038号),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南宁市华兴路西面、金海路北面,规划定点范围内的26.6913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的中新产业园储备地块二项目的建设,用地类型拟为工矿仓储用地。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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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4
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及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居委会、华光社区尹庙组、华光社区石林组、华光社区三林组集体土地11.860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征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拟征土地位置面积所属区片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万元/公顷)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公顷)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居委会3.7888一级区片132.75根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规定,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浦政发[2011]152号)文件标准执行。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尹庙组7.0310一级区片132.75江浦街道华光社区石林组0.9386一级区片132.75江浦街道华光社区三林组0.1017一级区片132.75合  计11.8601三、拟安置途径根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2011]152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靑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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桠溪镇(街道)瑶宕村(社区)及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1245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征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拟征土地位置拟征土地位置面积(公顷)桠溪镇瑶宕村十二组0.0936桠溪镇瑶宕村十三组0.0309四至范围详见拟征地块勘测定界图。三、拟定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4]25号)、《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征迁中涉及苗木收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高政发〔2017〕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下人员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发放一次性补助1.7万元/人;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27万元/公顷;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公顷4.地上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补偿。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4]25号)、《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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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8日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3.6532公顷。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融安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及四至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3.6532公顷(54.798亩),地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地涉及到大乐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土地所有权人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农用地1.108946.4310建设用地0.103623.2155长安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农用地2.033346.4310建设用地0.059923.2155未利用地0.327718.5724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用地0.007146.4310未利用地0.012718.5724农用地包括:果园、有林地;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五、该项目用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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