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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民告官案子怎么打?最高法的法官发话了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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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民告官案子怎么打?最高法的法官发话了

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

【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拆迁律师】民告官案子怎么打?最高法的法官发话了



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理由】行政诉讼法以及《行诉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复议受理条件基本一致。例如当事人与原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申请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等。以利害关系为例,复议机关如果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判断有误,进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因与原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一并驳回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而不宜对复议决定进行实体审查。在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对全案裁定驳回起诉。此外,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行政诉讼起诉制度的严肃性考虑,亦不应当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重新获得已经丧失的诉权。

会议纪要(三)(复议诉讼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结论】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同时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根据该规定及释义精神,对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并无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路径。当事人应当申请上级机关责令履行或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会议纪要(四)(土地征收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1.当事人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2.一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当事人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一般不宜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未予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理由】征地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因为被诉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可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的规定,法院释明不是强制性义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尚非二审法院纠错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此类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二审法院不能以一审法院没有释明为由认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二审法院仍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

1.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与诉讼类型选择

被征收人对适用2019年8月26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安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或一审审理期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结合补偿安置具体情况、补偿安置分歧原因、被征收人实质诉求等情况,引导被征收人正确选择被诉行政行为、适格被告及有利于补偿安置争议实质化解的诉讼请求:

(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认为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或遗漏法定补偿安置内容的,引导起诉补偿安置协议;

(2)对补偿安置义务主体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决定违法或者遗漏法定补偿安置内容的,引导起诉补偿决定;

(3)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且尚未被强制交出土地的,引导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或请求作出补偿决定诉讼;

(4)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且已被强制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服,引导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或请求作出补偿决定诉讼;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引导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地类与面积认定、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计算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提起上述相关类型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上述行为的合法性。

2.起诉期限确定与统一告知

被征收人对补偿、强制拆除等行为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已经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强制拆除等行为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已经正确告知起诉期限。未明确告知起诉斯限的,参考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确定相应的期限。

3.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确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市、县人民政府也未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机构)并赋予该机构补偿安置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法院一般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由其他主体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可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强制拆除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

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

(1)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2)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

(3)非行政主体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的,推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有证据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又无主体自认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或推定适格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无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机构委托、部署等,擅自以自已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具体实施的单位为被告。

5.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的处理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或者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不符合一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修改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

6.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判断依据

人民法院对补偿安置内容的审查,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依法进行。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等补偿内容应当公平合理。规范性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7.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或者虽未取得合法权证但符合“一户一宅”建设标准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居住水平不降低原则。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无补偿安置协议又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并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判决责令补偿安置义务主体采取重置价格补偿加异地安排重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9.诉请补偿安置案件的裁判方式

已取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被征收人诉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机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诉请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项目与补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包括具体补偿项目与补偿内容的判决。

10.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

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可一并请求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赔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认为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尚不明确或者需要行政主体先行作出行政判断的,可以在明确相关赔偿内容、标准或计算方法后,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应结合违法行为的类型与违法情节的轻重,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并参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赔偿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等。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11.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安置,且在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征地批复的,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先行保障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不得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为由拒绝对补偿安置内容作出裁判。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六)(投诉领域)

1.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事务、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综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查处投诉的职责并确定适格被告。

不违反上位法管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管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上、下级行政机关受理投诉职责规定不明确,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惯例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予尊重。

3.处理投诉与提起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查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期限。即行政机关在接到查处中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查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起诉明显无查处职责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1)被诉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对投诉事项的事务、地域或级别管辖职责的;

(2)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将投诉事项转交有管辖职责的下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3)当事人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处或不予查处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上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作出不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答复等,当事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

1.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的处理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监督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作出不改变原复议决定内容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原复议决定内容的处理决定的除外。

3.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案件的裁判

复议机关未通知原行政行为涉及的笫三人参加复议程序,复议决定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第三人主张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复议决定未对第三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除外。

5.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可诉性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非法定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既起诉复议决定又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先立案的案件,后立案的案件可裁定终结诉讼。当事人同时起诉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坚持起诉复议决定的,裁定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6.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裁判方式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复议申请人申诉信访事项重复处理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7.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机关同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同意或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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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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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19年养殖用地新规:养殖场符合四个条件,养殖用地无需再审批一、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二、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当然,养殖场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达不到环评设计要求,还是不能...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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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拆迁能否获得补偿?各地这么规定宅基地确权正在各地进行,虽然农村宅基地确权原则上为“一户一宅”,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一户多宅、私搭私建建的情况也很普遍,那么问题来了,有地无证或者多出来的宅基地没有宅基地证,在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一、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比如河北廊坊:被征收户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以被征收村民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为补偿依据,按每户宅基地证载面积的85%补偿相应的面积的楼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的15%奖励,最终达到1:1。被征收户愿意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按应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面积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户愿意以部分产权置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的,参照以上两种方式综合进行补偿。二、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朋友有地无证的情况。比如济南: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在安置房方面,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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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哪些条件?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依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朋友的个人财产,因此,农民朋友所称“我家的宅基地”,应理解为我家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而不能理解为地就是我自己家的。同样,依现行的法律,宅基地不能买卖交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交易,但必须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您买的房屋没办法更名过户。房屋不办理更名过户不具有产权约束效力,即房屋产权不归您所有。一般在同村集体转让宅基地的情况下,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一、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条件:(一)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四)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五)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二、转让宅基地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同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如何签订协议:(一)明确出让方(甲方)和购买方(乙方)的权利义务;1、出让方不得隐瞒宅基地的重要事实,比如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有法律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也是对买卖双方起到一个保险作用,在一定的法律效应下将房屋真实情况摆在明面上,避免事后出现问题。2、购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出让方有义务配合购买方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签字签章...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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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是谁?我们知道,对于农民朋友而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确权能够依法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一、土地确权实测面积少了怎么办?若实测面积少了,集体有机动地的,能补足就补足;若集体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就不调整,只能维持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怎么办?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三、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确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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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17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揭秘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对话.中国品牌》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万典律师事务所近日,cctv知名主持人、记者董倩在cctv《对话.中国品牌》栏目演播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访,万典律师主任律师王卫洲、副主任律师刘磊代表本事务所接受董倩老师的采访,王卫洲、刘磊律师向董倩老师讲述了万典律师的品牌形成之路、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董倩素有毒舌女皇之称,善于抛开现象揭示真相、其提问以犀利、敏感著称,她的采访曾让任正菲难以招架、让董明珠难以回答,甚至有人在采访过程因问题太过于“刁钻”与董倩吵架,在网上声讨董倩,董倩的采访更像是一种审问或者质问,但也正是因为其坚持真实的风格而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因为她将真相还原给了管众,这正是一位新闻记者最可贵的品质!根据董倩老师的提问,王卫洲、李磊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创立的初衷、发展经历、职业梦想、工作感悟的真实故事向董倩老师进行了介绍,以下为采访全过程:董倩: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是两位律师,他们都是专业打拆迁官司的,有一系列的数字和他们是有关系的,他们所代理的业务全部是房屋土地征收类的案件,他们平均每年代理的案件达到500件以上,他们的业务足迹遍布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代理的业务不仅是一个一个的官司,如果说把他们放在整个中国的社会法制化这样一个进程来看的话,他们所打的官司甚至推动了整个社会和法治往前的前行,我们先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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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0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5318,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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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16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奉贤县泰日乡人民政府、光辉村13组、光辉村15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6224.1平方米、建设用地7336.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3560.3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金汇镇农用地71.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1.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金汇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序号被征地村组被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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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沪〔嘉〕拟征地告[2019]第035号外冈镇管家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嘉规土许选地[2018]35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夏田组范围内集体土地。一、位置:东至吴塘河、南至恒盛路、西至经三支路、北至悦乐路二、用途: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恒盛路以北、经三支路以东地块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嘉定区规土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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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单位:元/平方米级别范围基准地价Ⅰ岱山县城区范围、渔山岛规划自贸区范围 600 Ⅱ岱山经济开发区沿海岸线陆域(进深300米) 525 Ⅲ岱山经济开发区非岸线范围、仇家门工业基地、浪激嘴开发区 450 IV东沙镇、江南山、岱西青黑盐场 375 Ⅴ东沙古镇、岱东镇、岱西镇 285 Ⅵ上述区域外其他的区域 255 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各土地级别内“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价格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价值及开发带来的价值。2、基准地价界定:工业容积率0.8-1.0。3、土地使用年限:工矿仓储用地50年。4、具体各级别范围详见图示。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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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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