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半月谈、吾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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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征地需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
三、征地需要具有征地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
四、征地需要进行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
(一)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三)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六、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公告和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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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经济发展是愈加的迅速,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破旧宅基地就会进行拆迁处理。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由于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合同的时候,也会吃亏。
这不,前段时间老张签订了老家的宅基地拆迁补偿合同,老张长期一个人在家,儿女在外务工,村干部给老张说签订了合同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了,老张于是便很直接的在合同上签字了,但由于老张没有提前就拆迁补偿款和其它事项进行沟通,因此最后补偿的时候老张就失去了很多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
老张悔不当初,如果能提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现在也不至于因为拆迁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如果不符合的,即使村干部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
一、空白协议书;
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签字!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请农民朋友们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
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没有进行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三、未公告就进行拆迁:
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对拆迁毫不知情,却被要求签字的话,是不可以答应的。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注意这些信息:
(一)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四)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四、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来操办。所以如果来拆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就是违反规定的,农民朋友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规定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拆迁补偿金额,尤其要注意房屋附属物所有权等小细节,再仔细阅读相关的补偿标准,防止一些地方为了节省拆迁成本,降低了补偿标准。
六、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不能低于拆迁前的水平。若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万不可签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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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大家遇到的签字文件有很多,问题也不断的涌现:哪些征地征收的文件不重要签字也没关系?收到的文件如果要签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什么样的文件不能签?
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文件对于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是比较陌生的,接下来,拆迁律师再为大家分辨一下,签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文件!
一、需要拍照留证的文件: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所谓补偿多少钱就要看当地这个补偿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
二、仔细审核无异议后可以签字的文件:
(一)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三)安置补偿协议: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将承诺、允诺的条件约定在协议中,签字确认的协议。
三、需要送达签收的文件: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征收方对本区域的违建进行排查,尤其是针对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二)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针对合法建筑,被征收方不签字的情况,征收方可以用相应的程序来责令被征收方交出土地,该文件生效后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很多农民会有疑问,如果没有看到以上这几点,就已经提前签订了相关的拆迁合同,会不会导致拿不到拆迁款。其实,在征地拆迁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百姓的权益维护有很好的保障措施,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