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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违建的决定与拆除法条?

日期: 2019-03-12
点击次数: 292

如何解读《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违建的决定与拆除法条?

一、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读:1、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3、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若听证比较公平、公正的,最终不会作出处罚决定的。

2、作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解读:一定注意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特殊是起诉期限的约定。

3、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读:(一)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其实送达方式还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方式。具体建议大家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二)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处罚决定书是否存有重大违法之处。(三)要知道,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故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超过期限后,马上面临司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

当前,强制拆除行为主要包括合法建筑的拆除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合法建筑的拆除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旧城改建等,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表现为拆违拆临。

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先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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