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2018拆迁政策再调整,包括拆迁补偿!

日期: 2018-08-01
点击次数: 41


2018拆迁政策再调整,包括拆迁补偿!

说起拆迁不知不觉得就成了老百姓的一个痛点,也成了一个广泛热议的重要话题,国家为了尽早的实现城镇一体化的建设,为了能够尽早的让贫困地区脱贫,很多偏远山区都列入了拆迁范围之类,多数人通过拆迁脱离了贫困的生活,但是,就拆迁当中的问题依旧困扰着大家。比如大家常遇到的强拆问题。

关于强拆,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的多见的,因为强拆的缘故,老百姓经常是遍体鳞伤,承受着没有居住的房屋,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打击。但今年,在新政策当中都说明了这些常见的问题。

拆迁需通知:

国家明令指出,在拆迁时必须提前通知被征收人,同时将拆迁范围以及相应补偿金额做出公示,与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并给被征收人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

其次,根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拆,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另外,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顿:

同时,今年以来,对于拆迁补偿这块也做出了相对有效的调整。必须在与被征收方协商完后立即发放,不能再出现拖欠补偿的情况。且在没有完全安顿好被征收人之前是不能开工的。

拆迁补偿方式: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采用分开补偿的形式,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它有二种方式: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所以宅基地的补偿归集体所有,房屋补偿归农民所有。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

置换补偿: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为补偿

综合性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一种补偿方式

(来源:资讯集中地)

(采晴整理)

相关阅读 / Video More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8
点击次数: 349
【拆迁律师】户口迁移,城市户口能否迁回农村?2019年有何申请条件与程序?一、户口迁移的基本介绍:(一)户口及户口迁移: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载体为户籍(户口簿)。而户口迁移,则是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一般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二)户口迁移分为很多类型:有市外迁入、老人投靠子女、市内迁入、市外迁出、市内迁出(所内迁移、所间迁移、跨区迁移)等,不同的迁移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流程也要以当地的的流程为准。(三)在取消农业户口前,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也就有了农村迁到城市,城市迁回农村的情况了。二、2019年城镇(城市)户口可以迁回农村吗?申请条件有哪些?一般户口的迁移,只要满足条件都是可以的,所以说2019年城镇(城市)户口可以迁回农村,但是想迁回去还是得符合条件:(一)原户籍属农村,退休后迁回:如果当初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将户口迁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只需要开具相关的材料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即可迁回去。另外如果农村还有以前留下来的房屋,同时还会继续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二)在农村生活,但户口在早年迁出:如果是一些长期还留在农村生活,但是自己的户口却在早年间迁出了的,想要迁回来的就需要提供直系亲属,或者是能够提供农村的房屋房产权及承包地的相关证明也可。(三)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口:一般夫妻...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7
点击次数: 309
【拆迁律师】农村土地买卖,如何进行,才是合法的?一、农村土地买卖是否合法?依现行的法律,农村土地只可以转让,不能进行买卖。所以,私下买卖土地是不合法的。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哪些农村土地才可以入市?依现行的法律,目前农村土地买卖,只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合法的:那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原有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集体土地,在很多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途,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地方政府来统一供应。这便是地方政府...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7
点击次数: 473
【拆迁律师】2019年养殖用地新规:养殖场符合四个条件,养殖用地无需再审批一、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二、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当然,养殖场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达不到环评设计要求,还是不能...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点击次数: 612
【拆迁律师】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拆迁能否获得补偿?各地这么规定宅基地确权正在各地进行,虽然农村宅基地确权原则上为“一户一宅”,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一户多宅、私搭私建建的情况也很普遍,那么问题来了,有地无证或者多出来的宅基地没有宅基地证,在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一、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比如河北廊坊:被征收户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以被征收村民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为补偿依据,按每户宅基地证载面积的85%补偿相应的面积的楼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的15%奖励,最终达到1:1。被征收户愿意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按应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面积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户愿意以部分产权置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的,参照以上两种方式综合进行补偿。二、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朋友有地无证的情况。比如济南: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在安置房方面,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点击次数: 199
【拆迁律师】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哪些条件?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依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朋友的个人财产,因此,农民朋友所称“我家的宅基地”,应理解为我家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而不能理解为地就是我自己家的。同样,依现行的法律,宅基地不能买卖交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交易,但必须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您买的房屋没办法更名过户。房屋不办理更名过户不具有产权约束效力,即房屋产权不归您所有。一般在同村集体转让宅基地的情况下,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一、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条件:(一)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四)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五)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二、转让宅基地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同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如何签订协议:(一)明确出让方(甲方)和购买方(乙方)的权利义务;1、出让方不得隐瞒宅基地的重要事实,比如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有法律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也是对买卖双方起到一个保险作用,在一定的法律效应下将房屋真实情况摆在明面上,避免事后出现问题。2、购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出让方有义务配合购买方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签字签章...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4
点击次数: 243
【拆迁律师】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是谁?我们知道,对于农民朋友而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确权能够依法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一、土地确权实测面积少了怎么办?若实测面积少了,集体有机动地的,能补足就补足;若集体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就不调整,只能维持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怎么办?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三、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确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
法律法规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19 - 02 - 17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揭秘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对话.中国品牌》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万典律师事务所近日,cctv知名主持人、记者董倩在cctv《对话.中国品牌》栏目演播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访,万典律师主任律师王卫洲、副主任律师刘磊代表本事务所接受董倩老师的采访,王卫洲、刘磊律师向董倩老师讲述了万典律师的品牌形成之路、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董倩素有毒舌女皇之称,善于抛开现象揭示真相、其提问以犀利、敏感著称,她的采访曾让任正菲难以招架、让董明珠难以回答,甚至有人在采访过程因问题太过于“刁钻”与董倩吵架,在网上声讨董倩,董倩的采访更像是一种审问或者质问,但也正是因为其坚持真实的风格而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因为她将真相还原给了管众,这正是一位新闻记者最可贵的品质!根据董倩老师的提问,王卫洲、李磊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创立的初衷、发展经历、职业梦想、工作感悟的真实故事向董倩老师进行了介绍,以下为采访全过程:董倩: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是两位律师,他们都是专业打拆迁官司的,有一系列的数字和他们是有关系的,他们所代理的业务全部是房屋土地征收类的案件,他们平均每年代理的案件达到500件以上,他们的业务足迹遍布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代理的业务不仅是一个一个的官司,如果说把他们放在整个中国的社会法制化这样一个进程来看的话,他们所打的官司甚至推动了整个社会和法治往前的前行,我们先来认...
2
2019 - 12 - 17
贺喜!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荣获2019(第五届)“华尊奖”全国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奖项 前言全国人大会议中心2019年11月23日,由中国商界杂志社、中国商报社、中国信息界杂志社、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业模式研究所等媒体机构联合主办,以“让中国品牌赢得世界尊敬”为主题的“第五届「华尊奖」影响力中国总评榜盛典暨2019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会”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隆重召开。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贺铿;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原政治部主任、正军职少将张东辉;全国工商联原专职副主席、党组成员庄聪生;国务院国资委原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解思忠;中国商报社副社长陈高宏;中国政策网总编辑,著名品牌战略专家,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高级顾问张华夏;中国商报社副总编、中国商界杂志社社长陈念;国家信用经济应用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中央党校客座教授,《治国理政-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丛书编委会专职编委肖连生;中国商界杂志社常务副社长孙崇铭;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副秘书长陈瑞龙;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执行秘书长窦俊;中国商界顾问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金融风控专家,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金融风险管理高级专家顾问,平安集团特殊资产智库顾问董秀生;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研究所所长王辉;...
3
2021 - 03 - 10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5318,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
2019 - 05 -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17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庄行镇长浜村第六村民小组、长浜村第四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2672.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672.5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庄行镇 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庄行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补偿金额汇...
6
2019 - 05 - 23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释义】本条是对土地管理体制的规定。一、土地管理体制,即国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变化的。1986年以前,我国对土地的管理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分散多头进行的,在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政出多门,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缺乏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管理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利用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和数量的控制,利用管理失控,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仅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达1513.8万亩。面对这种情况,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止乱占耕地,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土地。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从那以后十几年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部合并组建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
7
2019 - 05 - 23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一、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具体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县级以土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从道理上讲,在土地利用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有关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应起到制约作用。但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过低,甚至低于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难以...
8
2019 - 05 - 23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据统计,1985—1994年,我国城市由324个猛增到622个,增加近一倍;城市建成区面积由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递增5.5%。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人均用地已达101.6平方米,高于人均用地100平方米的城市有400多个。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结果显示,全国现有各类闲置土地174万亩,有的已闲置达几年之久。一方面土地在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在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严重不符,因此,这次修改《土...
学法用法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