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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日期: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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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裁判要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未就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亦未将核查结果予以告知,径直做出涉案答复,属事实不清。

申请人

xx学校

xx实验学校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案情介绍



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办学校,2018年6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召开社会资本举办民办学校专题会议,决定将A中学、B二中的校舍和现有设施捆绑出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招租。

申请人得知该消息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2018年7月,申请人拍得租赁权,用于创办实验学校。

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县教育局签订了《xx县A中学、和B二中产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教育局签完合同,第一次进校园准备查验装修时,装修人告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申请人第一时间汇报县教育局,教育局让申请人自行鉴定。申请人自行委托浙江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B二中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整体构成危房D级危险房屋,建议迁离原住户,拆除重建。”

另申请人自行委托浙江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A中学的1号教学楼和实验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C级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需求。

申请人对此非常震惊,并积极向县教育局进行沟通和汇报,县教育局决定停止对B二中校舍的使用,将B二中校舍予以关闭,直至今日B二中校舍一直闲置。而关于A中学校舍,县教育局采取了不作为的回避态度。


委托万典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进行维权。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关于xx县教育局将危险房屋出租给申请人学校投诉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

该《答复意见书》认为县教育局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行为发生在房屋安全鉴定之前,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万典律师认为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未实际查处,属于行政不作为,推卸责任,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我们的申请人签合同之后发现危房,是因为申请人不签订合同,客观上无法进入校园装修,主观上也不会有承担安全责任的意识,所以申请人只能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其次合同签订前,安全责任人是教育局,作为教育局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房屋是否危房的。其三,签订合同后,还未投入使用,短短时间内发现危房,说明事实上本来就是危房。


行政复议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

申请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温州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复议监督申请,后永嘉县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复议机关认为: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未就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亦未将核查结果予以告知,径直做出涉案答复,属事实不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xx县教育局将危险房屋经营出租给xx学校、xx实验学校投诉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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