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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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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拆迁案:王XX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最高法院裁定撤诉,案件圆满解决!再审申请人王X伟代理律师陈海峰、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案件概览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XX,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及房屋,因德惠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占用了王XX的承包地,并要征收其房屋。因王先生一家认为此次棚户区改造手续不全,存在违法行为,于是经商议后委托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来办理此案。起初,为了解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经过审批,王XX之妻申请了信息公开,随后得知了征地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XX号),经万典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批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于是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吉林省政府以复议超期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后王XX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驳回了诉求,之后王XX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最终王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14]XX号)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审理申请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在2018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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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03
点击次数: 650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顺利实现征收项目,政府会先采取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以异地购买、新建住房等利益引导的方式来实现征收目的。万典律师告诉您:这种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这起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的案件最终以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原告获胜结束。原告:李XX  白XX  郭XX  王XX  张XX  徐XX  阚XX  刘XX  顾XX  孙XX  何XX  郎XX  许XX 委托代理人:刘磊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委托人:赵XX     尹XX案情概述李某某等人均系盘锦市双台子区XX村住户,在该区拥有合法房屋,都位于盘锦市双台子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作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在未履行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给出了签约协议的限制,签约期为2018年3月20日——11月30日,逾期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李某某等人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依法依规指派刘磊、姜泉律师代理此案件。2018年9月18日向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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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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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五次开庭、四次判决,长达两年之久的秦皇岛市抚宁县骊城街道南街第二村民小组与抚宁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地权属纠纷案件近日落下帷幕,最终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抚宁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违法。本案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抚宁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卵击石,农民胜诉,这让长期神经绷紧神经的南街第二村民小组组长钱景权,如释重负,连呼五声“太好了”。 一、县政府违法确权,引发行政诉讼。因抚宁镇镇办企业秦皇岛市百慧制药厂占用抚宁县南街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6.62亩,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持有纠纷,南街第二村民小组认为涉案土地一直属于第二村民组所有,而百慧制药厂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转变为抚宁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双方争执不休,2010年抚宁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向阜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10年10月29日抚宁县政府作出了《抚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涉案土地属于抚宁镇所有。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对此强烈不满,感到不可理解,怎么自己的土地成了别人的,于是四处上访但毫无结果,第二村民小组决定打官司维护权益,但是打官司告县政府谈何容易,很多人劝诫组长老钱“放弃吧,胳膊拧不过大腿”“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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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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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朝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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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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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上诉人通过土地租赁在乐都区xx村使用集体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并建有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当地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2019年7月16日夜晚11:40左右,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政府在未告知上诉人理由、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上诉人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上诉人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上诉人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损失惨重。一审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崔建禹(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就强制拆除一案协助当事人依法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
180
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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