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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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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朱女士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征收,朱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此次征收从未告知朱女士补偿标准是多少,故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3日,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到朱女士家中,在众多室内物品没能及时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朱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对朱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苗沙沙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朱女士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主体资格。根据《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被告负责其辖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漯河市xx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区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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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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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均系山东省惠民县农民,在居住地拥有合法承包地及房屋所有权。2008年年初,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化街城中村改造及国泰花苑商业步行街项目,将原告承包地及居住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此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县政府均已落实,但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未予实际解决。2008年4月底的征地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凡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居民,均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养老金,至止死亡。此款项由县政府承担,养老金随政策性浮动而调整。依照上述约定,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1月份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对符合领取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支付了一个年度的养老金后,之后这一百多位农民再也没有领取到征地养老保险的补偿。希望曙光这一百多位老百姓本以为维权无望,就在此时得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帮助本县113位老农民打征地社保官司并且获得了胜诉,拿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这些居民一下子就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之后村民们怀揣着希望联系到了万典律师,万典律师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其中的事实情况、法律规定逐条进行对比,村民觉得律师说的很有道理,维护权益一定要考虑法律程序,于是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提起诉讼经详细研究和查阅相关证据,北京万典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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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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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2005年8月23日,申请人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化名)、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2019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申请人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被申请人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同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又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x强拆字【2020】第xxx号)。委托律师,《限拆决定》被撤销随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行政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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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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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主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协办律师: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配合律师,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村民强烈抗议,公司违法用地打井2014年9月,正大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于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在德惠市大房身镇吉旦沟村五组凿井两口。但该村的村民对此强烈抗议,多次要求正大公司停止用地打井,但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颁发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证,正大公司遂开始在吉旦沟村五组林地建设水井两口。村民明确拒绝,挖井仍然继续吉旦沟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此处打井取水,认为这两口井投入使用会影响到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侵害了本组的合法权益。该组村民先后几次召开村民大会,一致不同意正大公司在此取水。案发前一两天的晚上,正大公司领导张XX、黄XX等人和吉旦沟五组村民任XX、刘XX等人曾一同商议取水之事,由于五组村民坚决不同意在此取水,协商不了了之,但是挖井之事一直在进行。义愤填井被拘留,涉嫌刑事犯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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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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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两位村民吕复堂与宋承义,曾因在镇政府组织搬迁期间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引发镇政府的不满,最终两位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方撤诉,至二人2015年8月12日从看守所大门,合计被羁押473天。7月7日,南都记者获悉,吕复堂与宋承义各获13.2万元的国家赔偿。二人均向南都记者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会继续上诉。不满搬迁补偿政策,向村民宣讲《物权法》2011年5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大屯煤电公司联合举行姚桥(矿)西翼压煤村庄搬迁启动仪式,吕复堂所在的杨屯镇8个自然村也在搬迁之列。“搬迁的补偿政策也比较苛刻。我觉得明显不合理,就想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吕复堂向南都记者表示,他早在2002年时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本人也曾到律所实习,还曾帮助当地居民打过拆迁官司并胜诉。为此,吕复堂联合宋承义向村民“普法”,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告诉村民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人行为引发该镇官员的不满,当地上百名官员联合署名,要求沛县政法机关对吕复堂等人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吕复堂等人的行为很快引发杨屯镇镇政府的不满,当地数次派员进入“普法”现场,并进行录像,随后上百名官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法分子的请求》的文件,认为吕复堂等人行为阻碍了杨屯镇的经济发展,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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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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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挠,不构成犯罪——刘磊律师办案实录:李某被控放火(妨害公务)案  一、辩护思路与要点  李某的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反抗,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放火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阻挠,,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未与C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C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阻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A省B市C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律师接受李某妻子委托代为辩护,经律师积极努力,同年11月27日经C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18日上午,张XX、方XX等工作人员在C区D征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在拆除李某某(已故,系李某某养父)的房屋时,遭到其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阻挠。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手持柴刀,泼洒、点燃汽油阻挠拆迁,致使李某某家门前起火,后被挖掘机铲土扑灭。  笔者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某并不构成放火罪。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某向B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B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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