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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日期: 2020-04-17
浏览次数: 74

【拆迁律师】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申请人:汉中市X工程公司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英鹤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XX区政府

案情简介

陕西汉中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在X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因X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方决定对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决定选择可靠专业的律师走法律途径,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决定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冯凯、康静、宋英鹤(实习)律师介入本案。

刚介入本案时,由于关于征收项目的信息较少,律师马上开展工作,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

为了了解相关征收情况,2019年8月15日,律师向该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开涉案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结果区政府以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过多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

一、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系汉中市汉台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汉中X村六组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因涉案项目需要,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列入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故申请人与其所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被申请人有义务对其保存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涉案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等6份内容,其依法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其具有保存相关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严重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均与XX道路建设项目有关,故其均属于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但其却故意刁难,在申请人已经根据要求告知申请政府信息的理由后仍搪塞、推诿,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明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错误适用和滥用,不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利,也严重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并且,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重复,且均属于与申请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本案结果

在复议后,复议机关并没有支持老百姓一方,随后律师决定起诉,起诉后,法官积极协调,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撤诉。

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拆迁律师】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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