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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日期: 2022-01-19
浏览次数: 36

原告

左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

【湖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案情介绍

原告左xx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居住。2020年8月3日被告xx区政府作出【2020】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号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xx区政府研究决定对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后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3个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原告左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认为其房屋不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而是新建成片开发的高级小区、配套完善、设备齐全,另外此次征收政府确定的补偿价格偏低,大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无法达到公平补偿,于是左xx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湖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左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冯律师代理案件后,首先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经过冯凯律师的调查发现,此次征收xx小区改造项目未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征收条件。

之后左xx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2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xx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片区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了专门论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武汉市地方规定,认为该片区存在4项基础设施未配备、3项基础设施情况不合格的情况,认定该小区基础设施落后,因此需要实施旧城区改建而进行征收。然而被告xx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见被征收人签名的征求意见明细表,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完成了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与环节,基础设施配套落后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湖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同时,《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xx区政府提交的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项债权概况表格,证明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项债权,第七十二期获准发行1亿元、第八十七期获准发行2.1亿元,但该证据为表格形式,没有作出机关的落款与公章,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印证。并且,即使该政府专项债权资金实际到位也不能满足该项目的补偿费用需求。因此,被告xx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专项存储、足额到位,该项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被告xx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虽在基础设施配套落后的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且征收补偿费用未达到足额到位、账户存储的要求,但鉴于涉案征收项目的公益性,且目前已有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依据涉案补偿方案签订了补偿协议,如撤销被诉2号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征收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故该征收决定应当被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二、驳回原告左xx、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湖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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