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这里提醒
征地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没有商量的余地,不是谁借机欺负农民的借口。
首先,农村征地拆迁中,开发商可以直接参加,但必须得到政府依据规范性文件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委托。具体的法定程序,以北京为例,按照现行有效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果开发商要搞拆迁的,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所以如果开发商要和您谈征地的有关事宜,该谈就谈,不必心怀芥蒂,如果对他们感到怀疑,您有权要求对方出示政府委托的凭证,例如拆迁公告,许可证之类。
其次,开发商在拆迁中可以和您谈判,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您达成补偿协议。但是开发商也有不能做,必须由政府部门来做的事。
裁定中明确说明,总体的补偿方案的制定权专属于(市、县级)政府。当然不是说开发商对此就一定毫无话语权。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方案由开发商拟定完之后,经国土部门审批确定。如果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补偿方案,您有权拒绝。
补偿安置决定是政府单方面决定您的具体补偿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并没有明示开发商是否有独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但是征收补偿决定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将这一权力下发到开发商手中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相当不利。
最高院的裁定书没有涉及的是开发商是否能够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强拆的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但是并未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问题,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综合上下文,应当认为开发商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因此不能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搞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