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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能否出租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能否出租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年通过版,已失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版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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