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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被征迁人享有的权利之:拒绝补偿登记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土地征收时被征迁人享有的权利之:拒绝补偿登记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拒绝补偿登记权: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人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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