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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安置房面积的补偿,各地的规定

对拆迁安置房面积的补偿,各地的规定


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的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选择建筑面积补助的一般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不过,对公摊的规定都不同:

1、对因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新疆

2、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例如:武汉、包头、重庆、石家庄

3、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的面积例如:合肥、安庆

4、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不计入购房款内例如:西安、兰州、铁岭、泰安、洛阳

5、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差价例如:黑龙江铁岭

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的面积

例如《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例如《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但不管怎么说,不能因为拆迁而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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