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征收调查情况不属实且未公示,剥夺农民知情权,省级批复被确认违法!
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涉批复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01律师意见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x县人民政府并未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2、案涉批复所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均并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告,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权利的行为。首先,x县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并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告,明显是严重侵犯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权利的行为。其次,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上所登记的征收申请人房屋、土地的面积与实际所征收申请人房屋、土地的面积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也从侧面说明x县人民政府并未将与征收相关的文件向申请人进行公告。3、案涉批复的前期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工作并未进行或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明显违法。x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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