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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等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的,应给予房屋补偿安置1.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且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将传统上认为水火不容的行政和合同两种行为方式奇迹般地结合在一起。现在多数人认为,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撤销历史错误颁证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并遵循正当程序行政机关针对多年以前的错误颁证行为,在决定注销该证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自身当时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是否考虑到当事人多年来在涉案土地的投入以及涉案土地在行政机关收取出让金之后的房地产开发等因素,避免简单地“一注了之”,因为其客观上不利于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同时,在作出注销决定这一针对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不利处分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事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其必要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否则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2014)行提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赵...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该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具有既判力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也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对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搬迁决定作出在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后,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通过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表达了对于前置限期搬迁决定的认可,即使存在权利保护必要,也属自愿放弃了相关权利。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诉权却可以自愿抛弃。抛弃诉权的方式包括单方向人民法院表示、单方向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也包括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合意。如果当事人在自愿抛弃权利保护之后再行实施诉权,则属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有为,男,1975年6月28日出...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抽象还是具体?政策还是法律?这是个问题。可诉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针对具体事件,并且指向特定个人。但是,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不能仅根据数量确认,如果具体的处理行为针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特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人群时,个别性仍然成立。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不宜解决政策问题。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存在较大裁量余地、具有较多政策因素的处理行为,因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参照的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很难进行司法审查。(2017)最高法行申7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绍花,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司法最终原则司法最终原则是法治原则的根本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最重要的支柱,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越来越广泛,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最终原则也与法律制度中的其他原则一样,都有例外作为其必要的组成部分。行政终局裁决权就是其中一种例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这样一种情形,但该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仍然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列为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会被法律、法规授予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无论是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工作部门,都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人民政府虽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领导不是替代。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一些重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发出指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施加影响,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法定管辖权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落实。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则...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诉讼调解那些事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不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就可以调解的范围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将其限定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保密原则意在保护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敏感信息,不仅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调解秘密,人民法院亦...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对集体企业作出的“出售、分立”等行为的起诉主体经营自主权系集体企业所依法享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该权利并不为集体企业职工所享有。行政机关对集体企业作出的“出售、分立”等行为,直接侵犯的是集体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集体企业被分立的行为有“利害关系”从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应为被分立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原集体企业的职工,对于行政机关针对其所属企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集体意志之后依法提起诉讼。(2017)最高法行申1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爱荣,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案例 :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行政协议虽然仍属于一种行政活动方式,但它却借用了民法合同的方式,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之间虽然本质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却是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订立并履行协议,正是基于这种平等性和双方性,当因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争议,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但行政协议终究不是民事合同,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并无不同,因此针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仍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 裁 定 书(2017)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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