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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
  • 2018 . 12 . 14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6)晋行他字第1号《关于刘拖顺等十户诉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侵权纠纷上诉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撤销颁证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应否撤销?县政府撤销颁证行为虽未直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也未直接送达并交待相关救济权利,有违正当程序,但该程序不当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告知等行为得以补救,且权利人事实上也及时行使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县政府撤销颁证行为存在的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事后补正。虽然撤销颁证行为的确存在未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并交待救济权利等情形,但行政登记不同于行政处罚,系对既有权利的登记确认,本身并不设定、产生新的权利,因而对登记颁证行为以及其后的撤销颁证行为的审查,既要依法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更应重视该种行为与权属本身是否一致。(2018)最高法行申2155号再...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林权证的登记行为不具有行政确权功能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颁发林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仅有公示、宣告作用,不具行政确权功能,所涉当事人之间就山林权属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处程序予以解决。(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和县冠朝镇坎头村5组。诉讼代表人:郑甫全,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春,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的“转瞬即逝”与“确实可见”无论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还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且尚未公开,行政机关的答复都是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取为目的。有所不同的是,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只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是因为,一旦允许这种索取量很大的重复申请,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破坏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能力,也会增加巨额公共支出,同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不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限于政府信息“确实可见”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应仅以是否...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不应扣除“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2018)最高法行申3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万达石场。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芹菜沟村。投资人郑明光,男,1952年2月26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孙永利,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裁判要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但约束力却是双方面的。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法律救济的期限届满、自我放弃法律救济手段,或者因其他情形导致法律救济途径穷尽,行政行为即具备不可撤销性。行政行为在其存续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同样具有约束力。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处理性特征所决定的——过于随意的处理是不理智和没有意义的;从法的安定性出发,也不允许行政机关翻云覆雨、暮楚朝秦。但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只存在于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行政机关虽然受行政行为的约束,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法律救...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时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这种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如果一个个人主张的是公众的权利,该个人则没有诉权,即使他可能属于公众的一部分。行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 2018 . 12 . 14
    最高法院判例:“不为一己私利”与利害关系展读诉状,我们对这位老教师的义举心生敬意,也毫不怀疑她“不为一己私利”的动机,但是,也正是因为她提起诉讼“不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资格,也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2018)最高法行申1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梅玲,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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